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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是人类制度文明的重要表现形式,蕴含着特定的价值追求,其以对权利切实有效的保障为根本目的,以对权力运行程序和规则的明确规定和有效制约为基本方法,以对人的尊严和自由的弘扬为内在品质。宪政是建立在特定文化基础之上的具体制度安排,起源于西方文艺复兴时期的权利文化为宪政提供了充足的养分,是宪政体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坚实基础。建设宪政国家是当代我国政治文明高度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这样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中不仅要注重对宪政体系中具体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更要注重对宪政所依赖的特定文明的发展和弘扬。权利文化以权利本位为核心观念,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逐渐发展起来,是人文主义思潮的产物。权利与权力的分离为权利文化的生存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自由主义思想的不断发展和深入人心是权利文化的坚实基础。经由西方著名学者洛克、霍布斯、卢梭等的系统研究和经典表述,权利文化的内涵得以了充分的丰富并对宪政精神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权利文化与宪政建设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宪政包含着民主、法治和人权三个基本要素,是蕴含着特定价值追求的制度文明。民主意味着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拥有者,权力存在和运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充分的享有和实现自己的权利。法治是对专制统治的否定,它要求在国家之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表达了这样一种思想,即个人应该由法律来统治而不能由其他人的专横意志来统治。分权制约指的是将国家权力的整体分为各个不同的部分,使之相互间可以达到一种有效制衡的状态。分权制约的目的在于确保权力的行使不超出设定它的初衷从而达到一种即可以更好的维持社会生存所必须的秩序又不至于侵犯公民权利的状态。由此可见,权利文化决定着宪政的基本内涵和价值追求,是宪政内在品质的集中表现。建设宪政意味着不仅要注重具体的制度安排,更要注重具体制度行之有效所要依赖的文化传统,只有如此才能使制度在实际的运作中充满活力并获取其发展的充足养分。我国传统文化立基于义务本位的观念,个人的自主意识极其淡漠,权利观念无从发展。这种权利文化的缺乏状态严重阻碍了宪政的建立和发展。在我国全面建设宪政国家的这一重要历史时期,首先应当回顾近代以来宪政建设存在的不足,积极的推动社会文化意识方面的转变,为宪政这棵参天大树提供养分充足的土壤。宪政的建立需要现代化的公民,只有在具有权利主体意识的公民积极参与下,制度的活力才能被充分的激发出来。我国由于长期的封建统治,臣民意识较强,公民意识匮乏,因而需要大力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培养宪政意义上的公民主体。随着我国宪政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民主的程度、人权保障的力度和法治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如人权保障的方法过于单一,权力制约机制不完善,法治理念尚未得以在全社会全面确立。针对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宪政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对此予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