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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是问题的关键。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对此问题有深刻的认识:“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论证断理,看不出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的形象。”并进而提出:“要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①何为判决理由,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不一,弄清这一概念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前提,本文的第一部分通过对两大法系判决理由的比较和研究,提出自己对判决理由概念的界定,并对判决理由的本质、功能、意义进行分析和论证。第二部分阐述判决理由的理论基础和对判决理由正当性的证明过程,裁判文书的判决理由部分是法官通过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两部分形成的,这其中涉及法官的价值判断部分,同时由于法院的是判决是用来解决纠纷和矛盾的,如果不对判决理由的形成和裁判的结论进行正当性的证明,不但不能解决纠纷,还会引起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因此,本文通过法律推理对判决理由的正当性进行证明,法律推理分为实质论证和形式论证,实质论证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和小前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形式论证为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联系进行严格证明。只有通过形式论证和实质论证的作用才能使法律推理具备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双重品格,也才能使判决理由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统一。第三部分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判决理由的特点进行归纳,并对两大法系关于判决理由制度进行比较和借鉴,使我国在保持大陆法系判决理由传统的同时,能够客观的继承优点,批判缺点,同时吸收英美法系判决理由制度的合理之处。第四部分是通过分析我国判决说理的现状,指出目前实践中判决说理的不完善之处,并进行成因分析。最后通过对判决理由如何说理进行充分说明和论证,并对判决理由如何说理进行完善和制度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