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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诸子认为公法泛指国家的法令,它与形形色色的私相对。《韩非子.有度》称:“古者世治之民,奉公法,废私术,专意一行,是以待任”。除此之外,古代公法还有另一层含义:即法本质属性中的平等、公正精神,其中亦不乏现代法学理论中所提倡的法律平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宝贵的法律思想的雏形。众所周知,中国古代是一个强调等级特权与伦理纲常的封建社会,中国古代的士人的公法观念也不可避免地被打上这样历史形态的烙印,对此应该一分为二客观公正地来分析。法家提出一切“一断于法”,要一视同仁公而无私。《管子.五辅》谓:“公法行而私曲止”;《管子.任法》:“私说日益,而公法日损”。先秦法家这种公私对立的观念已经非常尖锐,从而反应了奴隶制渐趋瓦解与封建私有制兴起的转型期人欲之私与天下为公的法观念的冲突。立公灭私的法思想以国家本位为基础,以法尚公平执法原情为原则,历代封建王朝无不重视与推崇其在治国安邦中的特殊作用。宋太祖建国初就重视法制建设,建隆四年颁布了宋朝第一部法典《宋刑统》。宋太宗朝,进士及诸科引试日,并以律文疏卷问义,其后的神宗,孝宗更是树立了封建帝王变法和用法的典范。宋朝士大夫阶层亦深感法律的重要,苏东坡说“读书万遍不读律,致君尧舜终无术”。宋代士人与隋唐士人长于诗赋经义不同,他们更注重追求经世与入世,使得宋代士大夫群体在对待法律的态度上和以法律共治天下的关系上表现出了一种系心于天下的态度。宋代士大夫对法律的公正公平属性的认识也颇合于法的本质,在继承前代公法思想的基础上,宋代士大夫的公法观念突出地表现为:以法为公的观念;公平执法的观念;天下共治的观念;法的公信力观念。宋代士大夫对于法的理解在通向法的本质上更进一步,其中有不少的公法思想与观点都超越了时代甚至今天都有它的价值,这些是值得我们吸收借鉴的。但是士大夫作为参与共治天下的统治阶层,他们的“公法观”终究难脱自身的阶级局限性。在司法实践中,时有执法不公,以权弄法的现象,因此又使公法变为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