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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6日,备受金融界、地产界、法律界关注的“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权信托案终于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上海高院秉持对民商事案件“实质重于形式”的审判原则,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优先受益权本金1.06亿元及罚息1400万元,同时安信信托公司可根据与昆山纯高公司签订的抵押协议,就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案的落幕让资产收益权信托成为众人热议的话题,令此种已在信托业界广泛使用的新型信托模式浮出了水面,进而也引发笔者对此研究的兴趣。资产收益权信托是一种财产权信托,属于商业信托的范畴,简单而言即指资产收益权行使人将特定资产的收益权转移给受托人所设立的信托关系。近年来随着监管机构积极鼓励金融创新,众多信托公司纷纷发行了规模庞大的以特定资产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信托产品,一时间资产收益权信托业务走势一路上扬。但与该类信托产品蓬勃发展形成强烈反差的是,目前在我国信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资产收益权信托却并没有一个统一且深刻的认识。本文以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公司的资产收益权信托纠纷为研究起点,结合信托的基本法律原理,对资产收益权信托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明确资产收益权信托的基本概念,厘清信托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探究此类信托产品创生背后的原因,并结合“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具体运行模式探讨当前我国资产收益权信托中引人关注的法律焦点,进而发现此类信托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关风险防范措施,以期对资产收益权信托在我国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昆山纯高案”的案情梳理。本章首先介绍了安信信托公司与昆山纯高公司资产收益权信托纠纷的具体情况,然后确定了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即一是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究竟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还是营业信托纠纷,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二是关于本案中抵押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即安信信托能否实现抵押权,就基础资产的抵押价款能否优先受偿。其次,通过分析法院对上述争议焦点的司法认定,笔者发现司法实践一方面确认了资产收益权信托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承认了资产收益权信托中抵押担保的效力,赋予了资产收益权信托合法的地位。第二章,资产收益权信托基本制度概述。本章首先对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概念做了详细阐述,其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权信托,它是基于资产管理和融资目的,委托人把自身合法拥有的非货币型态的基础资产通过预售、销售等形式进行处分而形成现金收入的权利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运用和监督该信托财产,并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法律行为。其次对资产收益权信托中的两种主要的法律关系进行解析,一种为信托法律关系,另一种为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接下来概括了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法律特征,并探究其创生的原因。最后结合“昆山纯高案”中资产收益权信托的结构模式,将传统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与其作比较,探究两者之异同。第三章,资产收益权信托中存在的法律焦点。本章首先研究资产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法理依据,依据信托财产确定性、独立性、可让与性的三大特性,对资产收益权能否作为信托财产形成“肯定说”和“否定说”两派观点:“肯定说”的支持者将资产收益权定性为一种“将来债权”,以此设立信托具有法律依据;“否定说”的研究者认为资产收益权不满足信托财产的三大特性,以此设立信托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而笔者更倾向支持“肯定说”一派的观点。其次,本章重点关注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融资功能对资产收益权信托的重大作用,通过分析受益权转让的含义、条件及其限制,探究受益权转让的融资功能在资产收益权信托中的体现:一是直接转让信托受益权融资;二是采用回购方式阶段性转让信托受益权融资;三是分级转让信托受益权融资。正是借助信托受益权转让这种独特的融资方式才真正让资产收益权信托拥有巨大的生命力。第四章,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本章先分析了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信托财产合法性风险、信托登记的法律风险、委托人资金用途的合规性风险及受托人违反信义义务的风险。欲有效化解上述风险带来的危机,笔者建议:一方面,在宏观层面上完善我国信托登记公示制度,制定详细的信托登记公示办法,既可以保护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加强对整个信托行业的监管;另一方面,在微观层面上要增强信托各方当事人,主要是信托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方面进行风险防范,以有效降低资产收益权信托存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