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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油对水域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若在渔业经营的水域发生溢油事故且油类属于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渔业收获量会减少,水生动植物的生长和繁殖也将受影响。渔业是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的行业,溢油可能会使渔民得不到回报。所以,渔民在溢油事故中的损失可能是非常巨大的。中国渔民在2011年渤海湾溢油事故索赔过程中遭遇了艰难,行政调解和诉讼都未能使他们获得心满意足的赔偿。这两种方式既存在违法现象,又存在剥夺渔民权利的现象。美国在2010年也曾发生溢油事故。通过基金制度,赔偿金顺利到达受害人。因此本文研究的对象是美国和中国的基金制度,目的是为探讨中国基金制度能否解决溢油事故渔民获赔的问题。若存在不足,如何完善使渔民通过基金获得赔偿。本文将会采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美国基金制度的成功的实践是中国向美国学习的前提。文章会先后对美国、中国溢油基金赔偿制度进行介绍和简要分析,然后对两者的具体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在制度上的优缺点,以期改进中国的溢油基金赔偿制度。文章将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中国和美国溢油事故的概况来说明两国溢油事故的共同点,从而为比较和借鉴打下基础。第二章着重对美国渔民获赔的基金制度的一系列规定、程序以及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三章将剖析中国现有基金法律规定。因为中国对于溢油赔偿基金的运用并不常见,在面对重大溢油事故赔偿时不可避免会出现问题。第四章会对中国和美国在具体的基金制度上进行比较,分析两国基金的优劣,并对我国基金制度在溢油事故后对渔民的赔偿提出完善建议。基于以上分析,最后得出的结论是中国溢油基金赔偿制度不仅需要在法律上调整基金规定的层级,而且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应多一些调整,让损害赔偿范围更大、基金限额更高、程序更加确定和公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