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抵销(1)由于具有简化债务清偿,便利当事人的功能,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2004年版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在1994年版的基础上增加了抵销的规定,并独立成章,2010年版《通则》又在增加的第十一章中规定了复数债务人与复数债权人的抵销权行使。《通则》的抵销制度在各国现有抵销理论和立法的基础上进行选择和创新,体系完善,具有很高的代表性与实用性。反观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仪用6个条文规定了抵销,抵销制度可谓十分不健全。显然,在当今抵销于商事交易的作用日益重要的情况下,借鉴《通则》的规定来完善我国的抵销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主要采取比较研究、历史研究、文本分析等方法对《通则》的抵销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问题进行研究。在抵销理论模式的选择上,《通则》在综合考虑实用性、便捷性以及在商人中的可接受性等因素后选择了依宣告的抵销概念。在依宣告的抵销概念之下,值得注意的是《通则》在抵销溯及力问题和已过时效的债权抵销问题上的创新:《通则》否定了当今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采用的抵销溯及力理论,认为抵销自通知之时起生效,通知不具有溯及效力;《通则》也否定了传统的“已过时效债权不得抵销”规则,规定只要义务人没有主张时效届满,权利人仍可以行使抵销权。在考察了《通则》的抵销制度并分析了我国抵销立法的不足之后,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在法定抵销的条件、行使方式、效力,以及约定抵销的适用范围上学习《通则》的规定,以完善我国的抵销制度,从而更好地适应国际合同法统一化发展的趋势。 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有三章:第一章是抵销制度的概述;第二章对《通则》的抵销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研究,为本文的重点内容,这一章对《通则》植入抵销制度的缘由及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同时也评析了《通则》抵销制度的各项具体内容;第三章考察了我国合同法上抵销的立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通则》的抵销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