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全球环境的持续恶化,因环境不适宜生存而被迫迁移的人越来越多,由此导致环境难民的产生。与传统难民相比,环境难民的人权在当前并没有健全的法律保障。原因之一,就是在传统难民威胁国际社会稳定时,环境难民的尚未引发世人关注,以环境难民为基础各项法律制度未建立。但随着人类开发自然界的能力增强,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进一步加剧,环境难民数量暴涨,环境难民的人权如何保障正成为全球性挑战。本文以人权的法律保障为切入点,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力求为解决环境难民人权问题找到合适方案:首先,通过对环境难民的一般理论的分析,从难民的形成及人权保障的相关法律规范入手,指出环境难民的形成原因及概念界定上与难民在国际法律规范相对明确有所不同,环境难民存在着学术和法律上的争议;突出环境难民的特征并对其概念予以科学界定。在对环境难民的总体状况及成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保护环境难民人权保障的必要性。其次,从国际人权规则的视角阐释环境难民的应受保障的基本人权,提出环境人权保障的法理基础及法律依据,明确环境难民人权保障的责任主体和基本责任原则。再次,以问题为导向,对现有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等进行分析,指出环境难民缺少明确的规则界定,法律地位不够明确;因法律规范规则条款的欠缺,在适用法律原则及寻求法律纠纷的救济途径时都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和限制;相应的配套救助补偿及责任担负机制更是因缔约国责任意识的欠缺尚未有效建立,诸多缺陷使得环境难民的人权保障陷入困境。最后,针对前述的问题根源分析,提出建立环境难民人权的法律保障制度的设想:一是明确环境难民的法律地位,包括扩大传统难民的定义和制定环境难民的界定标准;二是完善环境难民人权的法律规范,包括制定区域性双边或多边条约和制定新国际公约;三是健全环境难民人权保障的法律机制,包括健全国际人权法及国际环境法的施行机制、设立环境难民救济补偿机制和完善联合国难民署的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