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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其中无罪辩护是辩护人针对控方的控诉进行辩驳,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以获得被告人无罪判决的行为。是辩护人运用刑法理论,通过证明被告人不符合某一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或者说明被告人具备法定的无罪抗辩事由,以促使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所进行的辩护。其辩护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中最难的辩护形式,从其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来看,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我国之所以存在无罪辩护,有其生存基础(根源),即无罪推定原则、诉讼模式的变革、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程序时间的提前、法律对辩护人职责的规定。对于任何一位从事刑事辩护的辩护人来说,一个案件作无罪辩护,在无罪辩护上取得成功,则无疑是自己辩护职业取得重大成就的标志。要进行无罪辩护就必须掌握实体上的无罪辩护和程序上的无罪辩护两个基本的辩护角度,必须依据无罪辩护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要求,具备精神条件敢辩和业务条件善辩的条件,以求无罪辩护的成功。除此之外,无罪辩护要取得成功,辩护人还应有规避无罪辩护中的成本、立法和实践中的风险的嗅觉和能力;同时从犯罪构成理论出发,从证据不足入手,以程序违法进行无罪辩护;并且还得运用正确的方法和技巧。切忌不要在证据潜在严重瑕疵风险时,顶风做无罪辩护;不要在有罪证据形成体系时,为迎合客户去做无罪辩护;不要本应无罪辩护,由于压力而妥协,最后进行了罪轻辩护。总之,在我国现有的司法环境下,只要专业地、有技巧地处理案件,无罪辩护还是可以取得战果的。我们应该认清无罪辩护的有利“环境”和大好趋势,尽其所能,信心百倍地去为应该无罪也确实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胆地作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