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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见危不救事件频繁发生,许多陷于危难中的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见危不救行为设置相应的处罚规定,导致司法部门无法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见危不救行为者的法律责任。很多国家已经设立了“见危不救罪”,而在中国,关于见危不救该不该入罪一直是社会的争议话题。本文立足于实践,结合一些经典案例,对设立“见危不救罪”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入罪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设立我国“见危不救罪”的理论。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为见危不救入罪问题的概述,首先对见危不救的概念进行分析,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见危不救进行分类,同时将见危不救与见死不救、见义勇为进行区分,进一步得出本文见危不救的概念。笔者在这一章节中罗列了理论界对见危不救入罪的争议焦点:道德义务是否可以转化为法律义务;设立“见危不救罪”是否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设立“见危不救罪”在具体操作上是否存在困难。结尾总结时笔者提议设立“见危不救罪”。第二章为设立“见危不救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本章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律的缺失导致行为的普遍性以及民意的要求这三个方面来论证设立“见危不救罪”的必要性。设立“见危不救罪”的可行性条件有:见危不救犯罪化不会给公民带来额外危险;道德文明和法治文明要求适度的道德法律化;有立法模式的借鉴。本章同时总结了设立“见危不救罪”的实践价值,以期为见危不救入罪提供充足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为“见危不救罪”的立法设计及具体适用。笔者建议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见危施救”的义务,在《刑法》分则中增设“见危不救罪”条文,列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在“见危不救罪”的犯罪构成当中,在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做了比较详细的界定。“见危不救罪”的处罚以罚金刑为主,同时在文章中拟定了本罪的法条。本章还重点探讨了:“见危不救罪”与非罪的界限;一人见危不救与众人见危不救的情形;“见危不救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危难情形中包含潜在危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