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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的是公司经理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问题,主要是从民商法学层面上分析和解决公司经理懈怠、滥权以及在导致公司破产的特殊情形下侵害第三人权益如何追究责任的问题。本文的总体思路是:以公司经理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为基础,分析其在公司应当承担的对公司和第三人潜在的义务,并在违反这些义务的基础应当对第三人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在借鉴境内外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在理论上基本形成一套相对基础而又有必要的公司法律制度,根据这一制度来审视、检验中国现有的经理法律规范,从而形成中国国内公司经理法律制度完善的对策建议。基于这样的思路,全文在结构和内容上作了如下的安排:第一章是经理民事责任问题的提出。首先界定本文研究的相关概念并通过两个经典的案例来窥探经理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这一被理论界经常忽视的问题,通过分析这两个案例,特别是三鹿破产案例中30万患儿索赔无望的分析,揭示出追究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章主要是通过境内外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做比较来窥探我国目前立法中的不足之处,从而为我国的立法完善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基础和经验作借鉴;第三章主要是分析经理的法律地位及义务,这一章通过分析公司经理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即经理在公司中的地位并分析其与公司董事等其他相关主体的区别及经理承担的对公司和潜在的第三人的义务,以更好区分经理应当在什么情形下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以及其承担的责任;第四章是本文的结尾部分,主要是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经理民事责任的历史演变、承担责任的合理性、民事责任的特点并在现有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分析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追究的构成要件,并简要分析文中提出的案例,最后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即经理应当对第三人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并分析在破产公司非正常状态下经理应当对自己的过错对第三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最终提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的合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