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财产权的法律构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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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作为重要生产要素,日益成为关注焦点,但对于数据保护至今尚无法律作专门规定。近年来,国内学者对数据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保护,对于数据流通中的数据财产利益保护虽有讨论,但很多问题至今未得到全面解答。数据纠纷的解决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两种路径,但由于既有法律体系本身有特定的立法语境与功能,无法完全适用,数据财产保护不够充分有效。现实需要与法律规范的脱轨,将难以应对日益上涨的数据纠纷,势必会影响数据技术革新与数字经济发展。鉴于此,本文提出在立法上构建数据财产权,并从侵权责任法角度探索对数据财产权的侵权救济,以进一步落实对数据财产权利人的数据财产利益保护,营造公平、稳定的数字产业环境。基于此,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数据本身出发,对数据内涵与类型、数据财产化的基础理论展开研究,解决数据是什么及其法律定位问题。厘清数据与个人信息、大数据之间的关联,明确本文以具有财产属性的数据为主要研究对象。第二部分从立法和司法上分析当前数据法律保护的不足。立法层面存在数据保护具体制度空白与立法态度不明确问题,司法层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合同法保护数据存在局限性,保护不充分。第三部分探索数据财产权的确立与构建。首先,确权具有必要性且有理论支撑;其次,以区分数据与个人信息为突破口,证成数据的财产属性;最后,对权利构建路径作可行性分析,提出在现有财产权之外构建一种新型数据财产权。第四部分是对数据财产权内容的具体阐述。本文认为数据财产权主体为数据控制者;权利客体为数据财产,以“术语解释+适用排外”的方式进行规定;权能在传统的财产权权能之外还包含采集权能。确权的同时,还主张对数据财产权进行适当限制,主要有三点:个人信息处理遵守“告知-同意规则”,确立个人信息去身份化,强化数据控制者责任。第五部分研究数据财产权利的侵权法保护。旨在解决权利被侵犯后的救济问题,确保数据财产权在体系逻辑上的完整和保护上的周全。从三个方面展开。第一,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二,讨论数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犯数据财产权的行为、主观过错的认定、损害事实的判断和因果关系的识别;第三,侵权责任承担方面,损害赔偿责任和预防性责任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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