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天然气自杀致爆行为的刑法性质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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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所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无罪过则无犯罪,所有罪名的成立都要求以行为人主观存在罪过即故意或过失为基础,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罪过,客观上实施了侵犯法益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可以被外化感知,而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内在的心理活动,其具有内在性的特质,难以感知,遂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从而真正做到主客观相统一,一直存在难点,许多学者也一直不断探索,以期从理论上为实践提供指导。本文结合一则真实的现实个案,通过对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理论研究分析,进而对该案中行为人主观心态进行剖析,探究案例中行为的刑法性质及其认定,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件基本情况。本部分首先陈述了本案的主要案情,即张某在职工宿舍内释放天然气自杀,后因点烟行为引发天然气爆炸的事实。然后总结了本案在办理过程所产生的分歧意见,并整理归纳出争议焦点:一是张某行为时主观心态的认定,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二是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第二部分是法理分析,该部分着重分析了争议背后的法律问题。对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需要着重对本案存在争议的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进行研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可能涉及的罪名加以界分。本部分又分为四个小部分:首先是对间接故意的内涵及界定加以分析;其次是对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内涵以及界定加以分析;再次是对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分,强调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进行区分,并结合情况证据与中间事实进行辅助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最后是对爆炸罪、过失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分。通过法理分析对主观罪过以及涉及罪名的区别予以明晰,为后文案例的刑法适用奠定基础。第三部分是案件分析与结论。本部分将前文的法理分析融入案件分析之中,对张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加以界定,认为张某在释放天然气时存在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的间接故意,并在这一主观罪过的支配下实施了后续行为。同时针对存在分歧的四种观点分别进行分析,最终认定张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部分是本案研究的启示。探讨和揭示了本案分析过程及其结论得出对实践中类似案件的指导意义。同时结合笔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以期望通过出台相关指导性案例、完善司法解释,为今后司法实践的规范认定提供判断方法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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