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责众”现象的法理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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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法律诞生以来,“法不责众”现象就一直存在,它并不是一项法律原则或规则。当前,在我国的各行各业都存在着“法不责众”现象,从身边大量的行人乱穿马路,到饱受争议的“小产权房”现象,都包含着“法不责众”的现象。以古代“咬死不抵命”和当今泛滥的“小产权房”现象为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法不责众”现象的基本表现形式,即众人违反现行法律而难以受到惩戒。自然法学派的“恶法非法”理论引发了人们对“法不责众”是否真实存在与否的怀疑,他们否认“法不责众”存在的理由是当大多数人违法时,法律不具有合法性,而实际上就不存在违法行为,也就谈不上“法不责众”。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对“法不责众”中“法”和“众”的界定不清引起的,本文认为“法不责众”中的“法”国家颁布实施的具有效力的法律,同时也代表着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众”并不是指社会中的大多数人违法,仅是使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惩戒的大多数人。  “法不责众”现象中法律不惩罚违法行为,使违法者逃脱法律责任,这种状况显然危害无穷。“法不责众”发生在法律的适用和执行过程中,经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并且有效的法律被束之高阁,很明显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势必会危害法律的权威性、侵害社会的整体利益并且使本应受到惩罚的行为“合法”化。  导致“法不责众”现象的原因很多。首先是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比如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其次,违法的人数较多,其中个体的违法成本就会下降。违法成本来源于经济学上的概念,当一个违法行为不受责难的时候,其违法成本显然要降低很多。再者,当违法人数众多的时候,对于执法者来说,执法成本会大幅度提高,这也导致了违法行为难以被惩戒,从而从另一个角度助长了“法不责众”的现象。最后,公民守法意识薄弱也是导致“法不责众”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守法意识和社会因素、法律因素和个人主观因素紧密联系。我国法治根基不厚,全社会并未形成法律之上的理念,加上主观上的“从众心理”使得“法不责众”现象很容易产生。  “法不责众”实际上是违法行为不受责难,侵犯公共利益并损害国家和法律权威,因此杜绝这种现象显得很有必要。我们可以从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角度来探讨解决“法不责众”现象的途径。在立法层面上,立法部门在立法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周全,使所立之法能得到有效遵守;而法律颁布后,执法部门则应“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而在守法方面,政府应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作为公民个体也应该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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