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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义上讲,民主总是与公民的政治参与相关联。自古以来人们就希望通过能用自身的力量来影响和决定自己的生活质量、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而参与选举作为公民政治参与过程中的关键一环,公民可以通过行使手中的选举权以保护自身其他的各项权利,也即公民通过民主而自由的选举过程,使得真实的民意得以积聚并转化为集体的权力,因而使得当选的代表或者政府官员依法获得行使公民赋予的权力的资格,反过来由民意代表来维护公民应有的权利。可以说选举过程中所体现民意的多寡直接决定了代议过程中民主性的强弱。而选民最终的投票行为背后承载着复杂、多变的选举心理,选举心理支配、影响着选民参与选举的全过程。选民的选举心理,即影响和支配选民在选举的全过程中实施选举行为的心理过程的总称,包括对选举的认知、动机、情绪。对候选人的良好印象、对所在社区环境的修缮需求以及对选举程序失范的不满情绪等等都是选民的选举心理。选举心理可大体分为积极自主性与消极被动型。积极的选举心理自然使得选民顺着理性的思维,通过分析选举的各种因素而做出自己的投票选择,又或是单纯的被参选者的个人因素等所吸引而不顾施政方针的进行投票。这种选举心理就是代议制民主下选民所必要的心理,其对于选举制功能的发挥起到推动作用。消极的选举心理的种类可谓不胜枚举,简而言之就是选民认为参加选举并不会对自身有好处,因此不愿主动在选举中耗费自己的精力。整个选举过程会因为选民在消极心理的支配中而丧失民主性的支撑,从而变成“假选举”。虽然我国人大代表选举的参选率历来是“广泛民主”的象征,但不可否认的是,由高度动员或“强压投票”所堆积的高参选率并不能反映我国选民真实的选举积极性。近年来各地基层人大选举中乱象不断,让我们不得不重视我国选民的消极选民心理。我国人大直接选举中消极选民心理具体可分为盲目从众型、被迫屈从型、政治冷漠型、逆反型、功利型、交易型等。但这种分类并不代表选民的消极选举心理就一成不变,在利益纷繁复杂的现实的选举过程中,多种心理的复合才是常见的形态。相对比美国的总统大选所展现出民意代表性之间的竞争与博弈,我国的人大代表的代表性缺失的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反思。当一名通过贿选“上位”的全国人大代表持美国绿卡参与美国选举并给予一定的“政治献金”时,该名代表所代表的“人民”恐怕只有他自己及其背后的利益关系。在公共选择理论中,选民“经济人”的属性决定了其自身的自利性,政治参与的过程即是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并以此交换公共产品、影响公共政策。然而当选民付出的选举成本远高于得到的预期收益,选民便基于理性而怠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不仅带来了社会经济水平的飞速提高,多元的利益分化也是必然结果。当每个人的利益趋向不同时,真正凝结多数选民切身利益的代表即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代表。而切身利益,可以表现为追求实际经济价值、物质优惠的经济利益,追求城市基建、公共安全的社会利益,受人际关系影响的情感利益以及能满足政治效能感的政治利益。人大代表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作用不可谓不重要。人民代表本应为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建立起通畅的表达渠道,而现实中代表构成的行政性与模板性,出现的“举手代表”、“学习代表”、“敬业代表”等现象使得代表与选民之间出现了民意的鸿沟,许多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不紧密。而当选民的投票得不出属于自己的代表时,追求经济与社会利益、情感利益、政治利益的心理需求得不到满足,自然会激化消极被动的选举心理。然而,选举过程中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选出的代表缺乏民意代表性。人大代表代表性缺失的制度性症结主要体现在,选举组织的民主性、公开性不足,选区划分的非科学性、行政化倾向严重,候选人提名的“区别对待”、候选人介绍的“模糊处理”。我国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过程中各种消极选举心理的产生和乱象,根本上是因为候选人没有与选民的利益直接挂钩,选举出的代表实际上不被选民所认可。只有代表最大多数选民利益的候选人才能赢得选民的信任与青睐,从而催生推动民主政治发展的积极自主型选举心理。如何让代表更好地代表选民利益,如果让更多的选民知悉候选人真正代表了自己的利益诉求,这就涉及到对我国选举程序的完善。完善路径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增强选举组织的民主性、公开性,重塑选举的公信力;第二,选区划分方式进行科学化改造及去行政化倾向;第三,引入竞争性机制完善候选人提名与介绍方式,打破候选人确定的“指令性”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