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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发展与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被害人在各国刑事领域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我国刑事诉讼法顺应国际潮流,将被害人提升到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也相应的增设了许多诉讼权利,但仍然有很大的缺陷。本文研究了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四个方面的问题,分别是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研究意义、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比较法研究、我国制度缺陷和制度设计建议。第一部分是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的意义。首先是刑事被害人概说,其中包括刑事被害人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刑事被害人地位的历史演变。其次是研究意义的论证,第一个角度是人权角度,通过对西方人权发展理论和马克思人权理论的比较,从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特征出发,归纳出“普遍性人权理论”的观点,认为这是国际社会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一个共同的人权理论基础,同时认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也是普遍性人权理论的内容,也是我国人权理论的重要补充。第二个角度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价值,这种目的要求必须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效益价值、秩序价值也要求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第二部分是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比较法考察。着重分析了大陆法系的法国、日本、俄罗斯,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对法国的民事原告人制度,日本的准起诉制度,俄罗斯的法条列举式保护形式、英国的赔偿令制度、美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等做了重点的分析。第三部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及缺陷分析。我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赋予了刑事被害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刑事被害人各方面的权利得到了加强,但是,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依然存在很多的缺陷,例如“当事人”地位缺乏相应的保障,有名无实,知情权得不到保障、请求赔偿的范围小,法律援助不完善等。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的制度设计建议。需要切实实现刑事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完善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完善赔偿制度,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并在法律援助、心理咨询服务等方面做出新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