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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诸多民事诉讼程序当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可谓是民事执行程序的重要程序之一,其不仅对于民事执行程序而言,对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也有着深刻而重要的影响。本文研究民事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问题建基于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的真实案例。汪某某申请执行异议一案不是简单的民事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其牵涉到违法犯罪所得财产的认定、生效裁判文书确权的民事财产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以及申请执行异议受挫进而要求程序救济的诸多问题,围绕该案件的分析与研究,本文具体探讨了民事诉讼案件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的法理问题和制度缺陷,并且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针对汪某某申请执行异议一案进行具体的案例介绍,提出了本案的案由、案情简介以及案件的争议焦点,其主要的争议在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院能否对重庆市南川区法院法律文书确定的案外第三人合法财产进行民事执行,汪某某作为案外第三人针对民事执行所提出的异议申请有何程序上的法律效力。第二部分主要是进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程序的基础法理分析。首先探讨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特点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和功能。其次,本文针对民事执行程序当中的案外人异议之诉进行立法现状的剖析和解读,主要从申请主体、期间、事由以及管辖法院等角度加以具体而微地探讨。第三部分继而回归到本文所涉案例本身进行本案的具体分析。围绕本案的涉案房产权属问题、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确权财产的法律争议问题以及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违法争议问题三个方面进行本案的具体分析,进而得出结论认为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前述汪某某个人合法财产并且低价予以拍卖不仅缺乏实体法依据还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应当归还汪某某个人合法财产。第四部分主要探讨的本案研究启示,既建基于本案的实证分析,就启示而言有不局限于本案所涉问题的探讨,主要从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之诉前置程序问题、申请主体范围的确定、案外人异议之诉适用范围、所涉管辖法院、提起申请期间和适用程序以及与其他民事程序的衔接问题进行进一步具体而微的探讨,以得出本案研究的相关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