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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中,而国家能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严重不足。解决好基础设施建设中资金短缺问题是推动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实际基础设施建设中,采用BOT融资模式缓解基础设施建设中资金短缺问题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我国目前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有很多成功的运用BOT融资模式的先例,政府通过对BOT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给予必要支持以及直接履行合同义务等多种手段来参与BOT项目,使这一新兴的融资方式在我国得以健康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建设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然而,BOT投资方式毕竟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我国政府在积极推动BOT项目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由于缺乏可以参考和借鉴的经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自身在BOT方式中应当处于何种角色这一问题上常常有一些不够清晰的认识,导致其在实现自身功能时出现了一些错位和越位,对政府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认知不足,认识不清。加上关于 BOT融资模式的立法不多,甚至在很多方面的立法是一片空白。在这种情形下,完善相关的BOT融资模式立法显得尤其重要,有助于政府和投资人明确自身角色及权利义务,使 BOT融资模式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其优势。 本文从我国目前BOT融资模式的立法现状出发,分析BOT融资模式的概念、性质、运行特点。介绍我国关于BOT融资模式的立法概况,消除BOT融资模式立法存在的障碍。对目前BOT融资模式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为国家今后制定相关BOT融资模式法律制度提供参考。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BOT融资模式的概念、起源和发展,说明BOT融资模式是由公元前三世纪的《雅典法》中关于“海商借贷”的规定发展而来的。分析BOT融资模式运行的原理,介绍BOT融资模式目前在我国公路、桥梁、水厂、电厂、污染物处理场等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发展概况。 第二部分:分析划分BOT融资模式中两大主体-政府和投资人权利义务的主要法律文件-《投资协议》和《特许权经营协议》的法律性质、特征,阐明在BOT融资模式中政府角色具有多重性。分析政府和投资人的法律地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明确政府对项目工程质量、工程造价、资金使用、收费标准、服务水平等的监督管理权,收回项目项目特许经营权等权利,投资人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收回投资的权利等。 第三部分:通过评析我国现有的关于BOT融资模式的法律法规,分析我国关于BOT融资模式立法的存在BOT融资模式特许权协议的法律性质未界定、政府是否应为BOT项目担保未明确、关于BOT融资模式的法律法规条文过于简单,内容单一等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目前运用BOT融资模式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完善立法,从建立和完善政府对BOT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BOT项目救济制度以及建立风险分担和转移机制等几个方面完善立法,保障BOT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