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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而这个时期最令人叹为观止的就是整个国家城市化的过程。今天,这趟“无刹车的列车”的高速运动还完全看不见减缓,更看不到终点。伴随单位社会的解体和社区体制的形成,社区成为各种矛盾的交汇点。社区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急需一种有效解决机制来应对。作为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之一的社区调解制度将国家从无力负担、无法接近、背离现实与过度制度化的被动状态中拯救出来,它已不再是选择与否的问题,而是日益成为一种主流纠纷解决方法。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国家已初步形成集居民、社区组织、政府部门于一体的多元调解机制,但如何协调传统调解和现代调解,政府调解和民间调解,政府单一调解和多元调解,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 本文选取社区这一微观的研究视角,以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的四个极具特色的典型社区作为切入点,试图通过对这四类典型社区的研究来为维护城市基层社会的稳定提供可行的建议。本文首先对社区调解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社区调解制度的“行使主体”进行了划分。在明确了社区调解制度的行使主体是政府和民间组织的情况下,对两者共同作用下的我国基层社区调解制度的运作进行了分析。然后将荆州市沙市区的四个典型社区进行类型划分,分别举出不同实例阐述政府主体和民间组织主体构成的互动格局在不同环境下的表现形式。在肯定了四种类型的社区调解制度的优势的同时,也挖掘出其存在的弊端。最后作者以荆州市沙市区为例提出了解决当前社区民间纠纷调解体系弊端的对策,希望在调解行使主体,调解机制和调解观念三方面有所优化,以期通过构建科学高效的社区纠纷调解机制,促进城市社区工作的稳定开展,使调解中的政府主体和社会主体发挥最大的合力,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打造有中国特色的优质调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