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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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债的关系广泛深入到社会各个方面。为债权的实现而奋斗,成为法律制度发展史上一个显著特征。数个债权人竟相设定担保物权,产生了数个担保物权共同存在,竟相求存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规范各个担保物权之间的顺位问题,关系到担保物权人的受偿程度,意义重大。然而,我国现有的《物权法》、《担保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的规范仍然非常简单,无法适应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竞存状态,学说上对此问题进行系统分类的研究也相当缺乏。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竞存中的担保物权的顺位问题作出合理的规范,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发挥担保物权对促进经济流通、稳定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文本运用比较研究法、系统归类法以及利益衡量等方法,对担保物权的竞存及其顺位进行了相关研究,希望对该问题的解决能有所助益。全本除绪言外分为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研究此问题,首先应当规范多个担保物权同时存在并竟相求存这一现象的称谓。本文采用了竞存这一概念以区别于竞合、并存等不够严谨的用法。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担保物权竞存的条件。只有满足相关条件才能产生担保物权的竞存以及相应的顺位调整问题。确定竞存中的担保物权的顺位,应当结合民法解释学、利益衡量法以及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规范,而不是随意确定,否则将影响物权制度的基本价值追求。担保物权的顺位权作为一种价值权,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转让、抛弃等情况,或者随着基础权利的变化而变化,在此情况下,又会因采用顺位固定主义还是顺位升进主义而产生不同的调整结果,笔者在讨论两者在我国现有国情下的优劣后,提出应当采用顺位升进主义,同时对顺位的处分以及相应的顺位如何调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鉴于这些问题具有总则的性质,笔者将之归于第一部分进行抽象和提炼来进行论述。同类担保物权竞存的现象非常广泛,尤其以重复抵押制度为代表。本文第二部分将同类担保物权的竞存归纳为一部分进行探讨。重复抵押是抵押权发挥其自身价值的重要体现,是抵押物物尽所用的必然要求,我国应当坚持承认重复抵押制度,在此基础上,对其顺位的调整应当遵循登记制度的基本要求,即登记优先与未登记,同时登记的依登记时间先后而定,都未登记的处于同一顺位。同时本文对确定登记的时间点等相关问题也一并进行了论述。另外,在承认间接占有这一当前经济社会中广泛存在的占有方式的基础上,承认质权之间也可以产生广泛的竞存可能。本文讨论了竞存中的质权的顺位调整方式,即对于动产质权而言,采用成立先后来确定其受偿顺序的先后,对于权利质权,因有登记制度的存在,则以登记的时间而定。对于留置权的竞存问题,本文采用了较为宽松的态度,认为间接占有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留置权,以充分适应现实生活的复杂状态,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对其顺位的处理,一般按照直接占有人的留置权优先与间接占有人的留置权方式来处理,另外,本文也承认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其取得的留置权顺位也应当优先与原留置权人。不同类的担保物权的竞存同样也非常普遍。这本质上是由于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的成立要件与公示方式的制度设计可能会产生数个不同类的担保物权竞存的情况。对此,本文第三部分进行了较为详细深入的研究。由于动产抵押制度的建立,使得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问题异常突出。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对此的调整明显单薄,且不具有可操作性。本文分类讨论了抵押权与质权竞存的几种情况,即结合成立的先后与登记与否来综合判断两者的顺位先后,在此基础上提出比较能平衡各种利益的受偿顺位方法。抵押权与留置权产生竞存的情况也较为常见,我国现有法律对此一律以留置权为优先的作用值得商榷。本文认为应当将留置权区分为商业留置与民事留置两种情况,由于其价值取向的不同,保护程度也应当有所不同。笔者认为在商业留置的情况下,留置权不能优先与成立在先的抵押权,以保证更为公平合理的受偿结果。在民事留置的情况下,本文也讨论了产生留质权的各种法律情形,并对此分别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阐述。再者,当留置权与质权竞存时,也会存在几种情况,本文也进行了分类的讨论,从法理上阐述了相关理由。最后,对于非典型担保物权之间的竞存,本文也尝试性地进行了论述。考虑到非典型担保物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体系,有些制度还没有法律明文的规范,因此论述中更多的是借鉴已有的理论来作为论述的基础。让与担保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物权,由于其自身的诸多优点而得到了广泛的发展。本文论述了让与担保物权与各种典型担保物权竞存时的顺位问题,其原理仍然是担保物权的登记与交付这些公示方式,以及考虑其成立的先后秩序来确定。另外,所有权保留也会与典型担保物权产生竟存,此情况下,如何调整买受人的期待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权利关系,也是一个关系到公示制度、利益衡量以及民法基本原理的问题,本文对此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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