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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制度作为用人单位保护自身权益、限制核心劳动者随意离职的一种法律手段,虽然在《劳动法》并没有被明确规定,但是在实务中被广泛运用到劳动合同制度中。它不仅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资博弈,而且包含着新旧用人单位的资资博弈。因此,合理设计服务期制度不仅能够鼓励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源进行投资,同时也能促进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并且最终也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根据“强资本、弱劳工”的传统理论,在服务期制度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但是,立法理念的“左倾”和立法技术的“一刀切”带来的结果可能与立法者的初衷相背离。本文以《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服务期规定为切入点,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顺序,在介绍服务期基本概念和制度的基础上,揭示现行服务期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服务期限制度的考察,提出我国服务期制度的完善方案,最终实现倾斜保护劳动者劳动权和兼顾用人单位经营权的立法目的。本文除了导言、结语外,正文主要由四章组成:第一章为服务期概念界定和制度概述。在介绍我国现有立法和理论中有关服务期不同概念的基础上对本文的服务期概念进行界定,同时概述了我国从《劳动法》颁布以来有关服务期制度的立法沿革,并从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角度对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服务期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第二章为我国服务期理论误区和制度缺陷。从服务期性质、适用对象、前提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五个方面揭示了现行法律中服务期理论和制度上存在的问题。第三章为我国台湾地区服务期限制度之比较考察。在介绍我国台湾地区服务期制度的基础上,对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的服务期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第四章为服务期制度之完善。在服务期内当经营权与劳动权冲突时,根据劳动法的生存权优位原则,应当坚持劳动者辞职权优先的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经营权的立法理念。首先对服务期进行定性分析和适用对象的界定,然后对服务期制度假设前提、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方面所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完善方案,最终实现服务期制度上的三方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