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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业务也不断拓展,已经不再拘泥于最传统的储蓄、吸收存款功能,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商业银行在外资银行竞争压力不得不使经营范围突破传统业务范畴,通过市场、服务、产品为核心的银保、银证、银信合作等综合模式来寻求业务增长,信贷、保险、基金、理财、证券等等都包含在内,俨然一个金融百货超市。普通百姓的存款越来越多,需求也不再仅仅限于银行存款利率,很多银行都抓住消费者的实际需求纷纷进行创新。金融市场在发生着天翻地覆的变化,但是我国的法律层面却跟不上市场的发展,已经远远落后。再加上高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使得消费者和银行在建立法律关系时,银行往往处于居高临下的位置,消费者难以应对。为了实现合同实质平等,最大程度的平衡交易天秤,消除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地位差距,使双方站在同一高度才能实现所谓的意思自由,克以银行以说明义务对实现银行业务的健康良好发展、建立交易双方之间的信任、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交易效率、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论述商业银行的说明义务为中心,第一章对银行说明义务的概述,对整个说明义务作了轮廓性的论述,介绍了说明义务的内涵,以及在诚实信用、信息不对称、维护金融交易等条件下要克以银行说明义务的原因;说明义务所应说明的范围包括产品的基本信息、风险提示、服务收费等等,说明义务的对象应当是针对金融消费者,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履行说明义务时应当以口头与书面方式相结合,要确保消费者理解;还介绍了与说明义务紧密相连的适合性义原则,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产品的劝诱、推介时应将适合性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第二章论述了违反说明义务的类型及民事责任,实践中一般存在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项、提供断定判断等违法行为,又分别从不同角度论述银行违反说明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三章进行域外法律制度的比较,主要是介绍日本、美国、欧盟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定,以对我国的立法提供建议。第四章是本文对完善说明义务的建议,不仅要尽快完善说明义务的立法,还要从金融监管、银行业自律组织、消费者自身等各个方面来共同来完成说明义务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