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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开发及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迅猛扩张,导致我国耕地急剧减少,由此带来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迫使人们不得不冷静思考土地的合理利用问题。在此背景下,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理论应运而生。相比较而言,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研究在国外起步较早,长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总结使得他们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反观国内,对该问题的研究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所谓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即依据政府主导及民众充分参而制定,并经科学论证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标准,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凭借法律制度保障实施和落实,进而改变农村和城市土地粗放化利用现状,提高对土地的利用效率的用地方式。对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内涵和外延的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政府部门的规范和引导,有助于公众全面系统地理解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价值,同时也有助于促使公众关注和积极参与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制度的贯彻落实。由于我国对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相关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相关立法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来说,首先是针对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立法架构比较凌乱,针对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具有全国适用效力的高位阶法律缺乏,且内容散见于相关法律之中,《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虽有涉及,但均是针对各自调整对象进行的原则性规定,缺乏系统性、统一性和协调性,可操作性不强。各地方针对各自区域特征所作的规定,往往要么立足于本区域自身利益考量,缺乏大局意识;要么盲目复制上级文件要求疲于应付,缺乏地方特色。其次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立法监督的推动力量不足。近年来,各地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依靠土地的出让所得保障财政收入,或间接的以土地作为对外招商引资的谈判条件,故对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积极性不高,导致目前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法律制度立法进度缓慢。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梳理我国相关立法、土地利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国港台地区相关立法、土地利用实践的成功经验,寻找一条解决我国土地利用面临问题的路径,提出完善土地利用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笔者认为:强化土地利用规划控制的先导地位,继续促进土地利用的制度化,规范土地利用标准,突出法律保障作用,让市场充分参与到土地资源配置,强化土地整理在土地合理利用中的作用,加强土地利用的多元化融合,优化对土地的交叉使用,强调对农地的优先保护,加强政府的监督和管理,重视公众的参与和意见,推动社会力量对土地利用的有效监督,将大大有助于推动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