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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网络虚拟技术应运而生,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开始发生改变,由现实空间向网络虚拟空间转移,交易方式开始由线下向线上转移,支付方式开始由货币支付向电子支付方式转变。网络游戏的内容和方式伴随着充值、升级等方式更复杂化。在这些交易方式发生改变的过程当中产生账号、游戏装备等具有筹码性质的等价物,这些等价物在交易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交换来获取相应的权利和享受相应的服务,因此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类似于财产的属性。本文作者基于此类等价物具有财产的基本性质的前提,因此可以将用户在虚拟化的空间或平台上拥有的所有社会关系的客体具体都看作虚拟财产。它具有价值、物权等基本的法律属性。由于这些等价物在使用的过程中倾注了用户大量的时间、金钱、情感,因此,我们在法律上要对其进行保护。就我国目前实行的法律法规来说,虚拟财产的相关问题尚未明确,现行的法律中只有《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了对这些类似于财产的虚拟等价物的保护,但对这类等价物的概念、基本的法律属性等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和看法,严重导致了立法制定无法统一的尴尬局面,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此类等价物性质无法确定、价值难以评估、权属界定不明等问题,相应地产生了由此类等价物引发的各种纠纷处理困难的情况。虚拟财产是客观存在的,并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因此首先要承认其物权属性,当虚拟财产被当作物赋予价值进行交易时,关于财产价值产生的纠纷就无法避免。我国目前尚无关于虚拟财产的专门法律,现行法律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权责划分、举证责任等方面未做出明确统一的规范,这些问题都是司法机关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处理虚拟财产纠纷的现实难题。司法实践过程中面对这些问题时只能依据对类似的相关法律的理解进行处理,但是缺乏权威性和专业性。因此,颁布虚拟财产保护的单行法律规范并建立虚拟财产价值评估制度、设立专门的虚拟财产纠纷的裁判机构、规范举证责任以及建立虚拟财产价值鉴定机构等,从立法层面制定法律法规、从司法层面完善措施无疑可以为司法实践过程中处理虚拟财产纠纷时提供有力依据和解决思路,从而实现对虚拟财产合理有序的民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