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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从2000年开始就从宏观制度设计方面,拉开了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新的历史序幕。2003年进一步确立了农村信用社定位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并把信用社的管理交给省政府负责,通过省级联社,对信用社实施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目前,我国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新的市场主体。但是,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受历史、政治、体制改革等因素的影响,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存在众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信用社在市场经济中的进一步发展。由于法人治理的目标都是使各主体的责、权、利对等,并通过激励、约束机制寻求各主体之间的相互制衡,以实现目标主体权益的最大化。鉴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的特殊地位,其法人治理结构的边界也不断扩大,利益主体从所有者治理发展到所有者、经营者,最后扩大为所有者、经营者、利益相关者、国家、地方政府等机构共同治理。由此推出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最终体现出了外部与内部相结合的治理结构。当前对农村信用社治理的研究中,从政策层面到管理层面,得出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但是这些成果极少涉及深层次的利益问题,更没有对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的利益关系进行系统论述。为了深入分析农村信用社治理的相关利益群体,本文尝试从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两方面进行研究。对于治理结构的划分,本文认为外部法人治理基于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理论,使公司的出资者通过资本市场、要素市场、法律、政治实现对经营者的一种控制,确保合理的收益实现。内部法人治理是基于产权理论,是指公司的出资者为保障投资利益,在出资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层之间形成的制度安排。前者侧重于制度安排,而后者侧重于管理控制。两者存在着非常相似之处,都是一种自我循环、自我管理的控制结构,总体目标都是为了农村信用社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只是范围与内容有所不同。本文以莱芜市农信社为例,针对当前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其他地市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成功经验,深入研究其在外部治理、内部治理方面的先进经验与做法,为莱芜市农村信用社改革提供借鉴。要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莱芜市农信社必须首先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以市场为导向,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