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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为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基于市场的需求,私募基金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产生并成长起来了。私募基金较之于公募基金,设立更为简捷,投资方式更加灵活,投资更具隐蔽性,受市场追踪的可能性更小,获得回报的机会更大。根据相关调查,私募基金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大量存在,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私募基金的已经具有了合法存在的依据。私募基金仅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概念,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种募集类型,其法律关系实质上仍是一种信托关系。我国私募基金的存在弥补了我国目前合法存在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种不足,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因而对我国的“私募基金”不能一律禁止,但是也不能对其放任自流,为了更好的发展私募基金就必须规范私募基金。我国“私募基金”的规制是对其合法性的追认,是对市场选择的尊重,规制的目的正是要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这将有利于均衡市场发展,保持市场稳定,促进证券基金市场制度的不断成熟和完善。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私募基金的规范与发展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介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分析投资基金的定义入手,进而探讨证券投资基金,并结合私募这一募集方式来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予以定义。并梳理了私募基金和其他相关法律概念的关系。第二部分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考察。为了体现本土性及阶段性特征,选择环境因素之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着重进行分析。接着详尽阐述了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状况,自身特征,并分析了相关原因。第三部分是对境外私募基金法律制度考察。选取了较有代表性的美国、英国、开曼群岛、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私募基金立法进行介绍,归纳出私募基金监管的共性规律及其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启示。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立法建议。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具体情况,在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就如何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规范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包括: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制原则及具体的规制内容等。主要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准入、组织形式、资金募集方式以及监管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规制。第五部分是由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市场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除了有对正式制度的要求外,也需要非正式制度。结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需要,信用制度建设以及对投资者的教育具有较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