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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务院出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创造性地规定了“特许经营协议应包含确定或调整价格或收费的机制。”1笔者将其称之为“合作定价机制”。而1998年开始实施的《价格法》规定了“市场定价为主,政府指导或政府定价为辅2的总体定价体系”。可以说,《办法》在定价方面的规定在中国的价格法律体系中划出了一个豁口,让企业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得以分享定价权,这是难能可贵的。公用事业由于其民生必须性、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决定了公用产品不能像私人产品一样完全由市场供给,亦决定了公用产品之价格不能完全通过市场决定。传统上公用产品是由政府制定价格,相关企业执行价格,公众承受价格。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加速,政府对公用产品的“安排”、“供给”能力愈发有限,与此同时社会资本也在寻求新的投资渠道。在此背景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3)得到了支持和重视,并进行了广泛的本土化实践。价格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逻辑起点,PPP模式亦不例外。定价是PPP实践的核心问题。PPP模式下公用产品的定价不仅直接决定项目的现金流量和价值,而且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利益。本文致力于通过分析传统的政府定价模式的固有局限,并对比分析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的优势,立足于《价格法》和《办法》,提出一种更完善、更合理、更具可操作性的定价机制——PPP模式下的合作定价机制,确保公和私的利益诉求得到满足,确保PPP模式下资源配置的合理性,确保达成最优的社会公共效益。本文主体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是明确定价机制的基本问题——定价权,以定价权的属性分析为切入点,首先明确定价权是权力和权利的复合体。进而对政府定价权做厘清——政府定价权是经济权力而非深入经济领域的行政权力,并进一步明确定价权是经济权力和经济权利的复合体,亦谓之“经济权限”4。最后分析我国公用事业定价机制的现状;第二章是对合作定价机制做系统的阐述。合作定价机制的最本质特征是合作,这也正是PPP模式之精髓。合作定价机制在要素上从“定价主体”“定价方法”“定价绩效”优化了定价机制。进而分析合作定价机制给政府定价及其背后的利益逻辑带来的挑战;第三章是论述公私合作模式定价问题的国际经验,主要分析法国、英国、美国的有益做法和经验;第四章是提出公私合作模式公用事业定价机制完善的中国思路。以时间维度为序,从定价机制的基本原则、初始价格确定机制、后续价格调整机制到价后绩效评价体系等方面提出自己的理解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