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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的实现主要通过股东对本公司某些事项行使表决权来进行。这对于传统的单一型公司而言毋庸置疑,然而在母子公司语境下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如果还从制度设计上仅仅赋予股东对本公司事项的表决权,则母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值得商榷。具体而言,那些本应由母公司股东决策的事项,由于子、孙公司乃至更多层级的法人主体的嵌入,通过合法的规避途径,母公司股东会丧失对母公司部分或者全部的决策权,这就是母公司股东权利缩减。而现实中与之对应的就是企业集团中设立各层级法人主体所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本文所探讨的母公司股东表决权穿越规则正是应对这一问题而创设。股东表决权穿越问题近年来开始受到公司法学者的重视,但学界目前并未给予该种权利以明确定位,也没有厘清这种制度的法理基础。这种救济我国母公司股东股权的的新型制度入法是否突兀?国内研究也缺乏对此问题的制度供给和现实需求的高层次充分性分析。表决权穿越规则应该在哪些场合适用,这些都是亟需回答的问题。据此,本文第一部分举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为例,以此明晰母公司股东权利缩减的路径。进而引入穿越表决权的概念,提出股东权利突破这一趋势并将其列入母公司股东穿越权利体系之中,同时对和这一规则居于同位次的母公司股东对子公司参与决策权的其他规则一并进行了体系化的梳理。第二部分通过相关理论(法人人格混同理论、单一企业理论、公司跨层治理理论)的介绍,进一步论证表决权穿越行使规则的理论正当性。并通过厘清该规则的发展流变和考察美国德国公司法相关的理论和实践,对这一问题进一步剖析。第三部分文章着重墨对我国表决权穿越制度供给和需求进行分析,列举详实的数据以示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之解决刻不容缓;从穷尽现有公司立法可以援引的保护股东利益的条款和检索我国现有公司立法实质意义上赋予母公司股东穿越表决权的条款两方面入手,反思我国的制度供给之不足。第四部分,本文指出穿越表决权规则构建的三点原则,主张这一规则应遵循“个案化”原则和“利益失衡矫正原则”以及“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原则”,并着重墨探讨表决权穿越规则设计应考量的两个要件:第一,穿越的物质基础应该是子公司对集团公司资产的集中程度。第二,穿越表决规则适用于子公司“结构性变更”的场合。并且结合美德做法尝试的列举了我国增设表决权穿越规则适用的情形。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先,第一次将股东表决权穿越规则置于股东穿越权体系之中来研究,对这一权利在股东权利体系内进行合理定位。同时也从社会科学等各个层面对其适用的理论基础进行第一次梳理。其次,从我国现有关于母公司股东保护制度供给的不充分性,低层次性和非系统性层面入手,结合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有力的论证了我国表决权穿越规则尽快构建的必要性。最后,借鉴国内外表决权穿越理论实践的现有研究成果,结合我国与之有密切联系的立法现状,初步概括出了适用表决权穿越规则的情形,为我国立法确立表决权穿越制度初步提出合理的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