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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是近现代各种金融机构中历史最悠久、服务范围最广泛、对社会经济生活影响最深远的金融机构,是各国金融体系的主体,是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银行为社会提供诸如授信、存款、结算等最基本的公共金融服务,其业务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但是银行典型的高负债经营模式导致了银行内生固有的行业脆弱性和银行危机的传染性,同时由于各种风险因素的存在,任何一家银行的破产倒闭都有可能诱发挤兑并导致系统风险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因此,各国立法者都努力完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并赋予银行监管机构在银行破产程序中充分的法定职权。目前我国银行破产由许多独立而零散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调整,其中涉及到银行监管机构在整个银行破产程序中定位的规定很少,已有的一些规定又大都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操作性,从而使银行破产实践中监管机构作用的发挥缺乏法律依据和指导。新《企业破产法》虽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但是其中只对金融机构破产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实施办法。因此,如何制定专门适用于银行破产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并对银行监管机构在包括银行破产预防、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在内的一整套破产程序中加以合理定位,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银行监管机构的基本功能出发,分析了银行监管机构等主体在破产程序中应发挥的不同作用、监管机构在破产预防中采取的审慎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拯救破产银行的措施、监管机构在破产清算中的定位以及对监管机构监管权的限制等问题。在研究和借鉴了其他国家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以及与我国银行破产立法和实践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不足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本文分为六章,第一章分析了银行监管机构、法院和存款保险机构在银行破产程序中的不同作用、破产主管机构的选择以及相关权力之间的冲突和均衡;第二章分析了监管机构为预防银行破产而针对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等实施的各种审慎监管措施;第三章分析了监管机构在临时管理和接管等银行破产重整程序中协调股东、债权人和银行同业等参与重整中发挥的作用;第四章分析了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监管机构提出破产申请、破产许可并对破产管理人进行选任和监督等方面的作用;第五章强调了对监管机构监管权的限制,建立相关审查机制并追究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第六章在分析我国目前银行破产法律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银行监管机构在破产程序中的定位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