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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作为一件历史事件已属于过去。但是,它作为一种宗教思想并没有过去。这就是思想本身的魅力所在。本论文不是要对宗教改革思想做出一种全面性研究,而是将两个16世纪的思想伟人:德泽德里·伊拉斯谟与马丁·路德放在中世纪晚期宗教思想的背景中,比较地呈现这两个人关于宗教改革思想的差别。在这种呈现中,这些差别将揭示基督教思想中的三个主要问题:罪与救赎、理性与信仰、自由意志以及必然性。从基督教思想来看,这三个问题始终是基督教的中心内容;从基督教的历史来看,这三个问题始终构成了每个时代的宗教主题。若用模式或范式来表达的话,那么,这三个问题既是每个基督教宗教思想范式的结构内容,又是范式转换的枢纽。 伊拉斯谟与路德对这三个问题的解释也就构成他们各自的宗教思想类型。若按照康德所提出的宗教类型来划分,即人中心宗教与神中心宗教,那么,伊拉斯谟倾向于第一种类型;而路德则倾向于第二类型。当然,在这里所说的“倾向”一词就表明这种归类并不是那么严格的。譬如,伊拉斯谟虽然非常强调基督教应该以人为中心,因为上帝也是为了人的幸福而祝福的,但是,他也强调基督教的信仰中心是基督。不过,基督的实质在他看来就是一种至高的心智,所以,人也要以他的心智去接受基督。这就是他的“有知的虔诚”理论。路德也强调人的良心。正如他在沃尔姆斯所说,他不能违背自己的良心撤回自己的宣言。这是本文第一个主题。 第二,本论文阐述伊拉斯谟和路德的宗教改革思想的意义就在于:一,伊拉斯谟的道德的内在救赎论和路德的恩典唯一的救赎论都超越了经院主义的律法的外在救赎论。二,伊拉斯谟的道德理性建构理性与信仰的和谐和路德的绝对信仰建构理性与信仰的和谐也超越了经院主义的自然理性所建构的和谐。三,伊拉斯谟的自由意志与恩典的合作论和路德的被缚意志论超越经院主义的理智主义和意志主义以及当时人文主义者的自由意志论。这些超越就构成了他们各自在16世纪宗教改革范式中的宗教意义,也构成他们各自的现代性意义:伊拉斯谟开始了理性宗教思想的萌芽;路德则开始了新教宗派思想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