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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有贸易,哪里有法律。”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境外企业亟待找到一个合法途径在中国“落地”。在此背景下,中国存托凭证(CDR)制度应运而生。存托凭证(DR)创设的初衷是为规避某些国家限制直接海外融资或海外投资的法律法规,方便境内投资者。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和完善,存托凭证已成为各国证券市场广泛运用的一种金融衍生工具,配套的法律法规也较为成熟。
2018年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中国存托凭证的概念:“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但是办法中诸多用语较为“暧昧”“含糊”,中国存托凭证缺乏一个清晰合理的基础法理判断,适用的法律规则也游移不定。因此,本文的研究主要围绕中国存托凭证的法律性质展开,将其界定为一种证券化的信托收益凭证,发行人、存托机构和投资者之间据此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托关系。同时,剖析了我国当前经济形势下发行存托凭证所面临的法律困境,并通过重点考察典型范式或成功(美国存托凭证ADR)或失败(台湾存托凭证TDR)的经验教训,提炼出中国存托凭证未来发展的价值意蕴和实施路径之建议,以期更好地发挥存托凭证制度带动实体资本发展的优势,提升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影响力。基于此,本文分为包括五个部分对上述问题予以讨论:
第一章为导论,首先抛出本文所探讨的关于中国存托凭证的系列问题以及提出这些问题的背景因素,并对国内外现有研究情况进行梳理评析,进而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为“理论篇”,从小米CDR发行失败的案例着手,纵向延伸存托凭证(DR)的法律内涵,起源和发展,结构其特征和分类,厘清存托凭证制度的历史源流和法律逻辑。
第三章为“制度篇”,用比较法视野重点回顾美国存托凭证(ADR)、台湾存托凭证(TDR)的发展历程及立法轨迹,深度思考两种既典型又不同的制度模式经验教训,以及对各自资本市场的影响。
第四章为“发展篇”,立于我国语境下揭示中国存托凭证(CDR)在法律移植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困境:一是顶层设计匮乏,法律属性难以厘清;二是投资群体羸弱,保护力度依然不足;三是法律适用不明,诉讼管辖简单粗暴;四是职责界限含糊,监管掣肘问题凸显。
第五章为“实践篇”,通过前四章的分析,努力探求中国存托凭证(CDR)价值意蕴之选择、实施路径之思考。既把握宏观,坚持独立性、本土化和高效便捷三大目标;又聚焦微观,一要健全立法、完善制度大厦的物理基石,二要厘清权责、重塑投资保护的逻辑起点,三要区别适用、明确诉讼管辖的边界范畴,四要强化合作、探索监管体制的开放多元。
2018年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中国存托凭证的概念:“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但是办法中诸多用语较为“暧昧”“含糊”,中国存托凭证缺乏一个清晰合理的基础法理判断,适用的法律规则也游移不定。因此,本文的研究主要围绕中国存托凭证的法律性质展开,将其界定为一种证券化的信托收益凭证,发行人、存托机构和投资者之间据此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托关系。同时,剖析了我国当前经济形势下发行存托凭证所面临的法律困境,并通过重点考察典型范式或成功(美国存托凭证ADR)或失败(台湾存托凭证TDR)的经验教训,提炼出中国存托凭证未来发展的价值意蕴和实施路径之建议,以期更好地发挥存托凭证制度带动实体资本发展的优势,提升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影响力。基于此,本文分为包括五个部分对上述问题予以讨论:
第一章为导论,首先抛出本文所探讨的关于中国存托凭证的系列问题以及提出这些问题的背景因素,并对国内外现有研究情况进行梳理评析,进而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为“理论篇”,从小米CDR发行失败的案例着手,纵向延伸存托凭证(DR)的法律内涵,起源和发展,结构其特征和分类,厘清存托凭证制度的历史源流和法律逻辑。
第三章为“制度篇”,用比较法视野重点回顾美国存托凭证(ADR)、台湾存托凭证(TDR)的发展历程及立法轨迹,深度思考两种既典型又不同的制度模式经验教训,以及对各自资本市场的影响。
第四章为“发展篇”,立于我国语境下揭示中国存托凭证(CDR)在法律移植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困境:一是顶层设计匮乏,法律属性难以厘清;二是投资群体羸弱,保护力度依然不足;三是法律适用不明,诉讼管辖简单粗暴;四是职责界限含糊,监管掣肘问题凸显。
第五章为“实践篇”,通过前四章的分析,努力探求中国存托凭证(CDR)价值意蕴之选择、实施路径之思考。既把握宏观,坚持独立性、本土化和高效便捷三大目标;又聚焦微观,一要健全立法、完善制度大厦的物理基石,二要厘清权责、重塑投资保护的逻辑起点,三要区别适用、明确诉讼管辖的边界范畴,四要强化合作、探索监管体制的开放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