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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某些种类的动产在社会经济中的价值开始超过不动产,以动产为标的的担保制度逐渐成为企业融通资金的基本手段,并间接促成了社会经济的繁荣。担保制度在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呈现出由单纯的债权保全型向融资媒介型,单纯的价值控制型向物效利用型转变的趋势。以不转移占有为特征的动产担保的产生和繁荣是担保法制现代化的突出体现。不转移占有动产担保面临着与传统物权理论相融合的问题:因其缺乏适当的公示途径,长久以来被排斥在法律正式规定之外。而经济生活的发展对此种担保方式的需求又使其不得不采取种种迂回的方式(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以求得司法判决的认同。登记制度的设计正是不占有动产担保摆脱这一尴尬境地,取得合法地位的契机。如何设计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实现简便性和公开性,对于动产担保交易在经济生活中的顺利开展具有关键意义。美国的动产担保交易法以其实效、便利、灵活性成为在该领域立法的典范。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经济分析的方法和逻辑分析的方法对美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以及我国现行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作了全面的分析。本文的研究先从大陆法系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担保制度入手,探究其登记制度缺失的原因及其补救措施;进而对美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历史发展、制度功能及其核心的融资报告登录制度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的不足和漏洞,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讨论了借鉴美国融资报告登录制度的可行性,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文章最后还就不转移占有之动产担保在美国和德国现代商业融资中的发展,以及支撑各自优先权规则的不同价值理念进行了探究,以期对我国今后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立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