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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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动产进入市场交易的现象日趋增多,在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和移转中,由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为将来不动产的物权移转附条件或附期限,或者可能是由于当事人之外的其他原因,债权债务关系往往先于不动产的移转登记,并且二者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由于我国目前并未在民事立法中规定预告登记制度,现有的登记制度基本上将登记范围局限于己经完成的、现实的不动产物权,对于尚未实现的,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可否纳入登记范围鲜有涉及,立法的不完备不仅助长了不动产交易中双重买卖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发生,而且给国家对不动产的管理和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困难,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如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保证其物权的顺利实现,成为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领域的重要课题。 预告登记的重要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效力,从而使其得以对抗与其内容相冲突的权利,以确保将来能够较为确定地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效果,从而成为保障当事人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的重要手段。因此,不动产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解决前述问题的重要手段,我国民事立法对预告登记制度加以规定,直至对其加以完善,是一个不可逃避的趋势。 本文以预告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法律意义等基本理论问题为切入点,进而分析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及问题,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进而对预告登记在我国的完善提出作者的寸光愚见。 本文的正文分为四部分:序言部分对预告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加以分析,论证此制度存在的历史基础,以及预告登记的法律意义,认为预告登记在我国的完善是一个必然的趋势;第一章描述了预告登记在国外的发展概况以及在我国的立法历程,认为与国外相比,我国的预告登记法律制度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尚无操作性可言;第二章从物权立法以及配套措施两方面论述了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则是在第二章的基础之上,以完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基本原则为理论支撑,从物权立法的完善与配套措施的完善两方面,来探讨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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