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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刑事违法性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但是,作为犯罪形式特征的刑事违法性只是一个没有实体内容、依附于社会危害性的形式概念,实际上只是对以社会危害性为本质的犯罪概念的“法”的形式修饰,并不具有实质的刑法意义。本文立足于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对传统的刑事违法性理论进行了反思和重构,揭示了刑事违法性作为一种价值关系属性的本质,倡导规范意义上的实质刑事违法性,以期将刑事违法性建构成为现代刑法中的核心概念。除绪论和结语以外,本文的主体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对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违法性理论与德日国家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概念进行了简略的梳理,并指出二者在刑法中的不同地位与功能,为后面的论述奠定基础。第二章,对两种违法性理论分别进行了反思和检讨,揭示了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事违法性概念的矛盾和德日国家二元违法观的缺陷,并进行了批判。重点指出: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违法性实质上只是对犯罪构成“法定性”的形式强调,并没有体现对行为否定性价值评价的属性;而为了矫正形式违法的不足,传统理论在刑事违法性之外引入社会危害性这一实质的标准,不仅使刑事违法本身失去了在刑法理论中的价值,而且导致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之间的矛盾。德日国家刑法理论中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的区分只是古典犯罪论形式主义思维的产物,是对体系化的犯罪构成予以合理解释的需要,而真正的违法性就是实质意义的法价值评价,形式违法性的概念并不妥当。因此,借鉴德日国家刑法理论,构建形式——实质的双层次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做法并不可行。第三章,立足于刑事违法性规范评价的特征,指出刑事违法性并不是简单的三段论推理的形式结论。与社会危害性一样,刑事违法性也是行为人的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属性,是行为与刑法发生关系时所体现出的与刑法的目的、价值相背离的价值关系属性。这样的一种刑事违法性本身就包含了刑法立场无价值评价的实质内涵。因此,刑事违法性并不仅是对犯罪构成法定性的形式强调,而是现代刑法上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从规范违反意义上实质理解的刑事违法性不仅从刑法评价的立场将刑法上的犯罪与一般意义上的犯罪相区分,而且将社会危害性蕴涵的实质价值纳入到刑法的规范评价中,既维护了刑法的自主性、安定性,又满足了实质法治的正义要求。第四章,主要围绕刑事违法性的逻辑结构和价值结构进行分析。重点指出:作为刑法上的否定性价值评价,刑事违法性是和刑法的性质、价值紧密相连的。刑法在国家法秩序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刑事违法具有不同于一般意义上违法的特性,在逻辑上和价值上都体现出特殊的构造。在逻辑上,刑事违法性体现出与法定行为模式相符合,能够产生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的特征;在价值上,作为对法秩序整体违反的刑事违法性不仅违反了刑法中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还体现出为市民社会规范所不容许的价值属性。刑事违法性价值中社会规范价值的引入就意味着刑事违法性的评价不完全是国家权力的单轨运作,而是将这种评价往社会脉络延伸。这种不再是局限在立法的规定、官方立场的封闭评价,既可以保证刑事违法性评价的正当性、可接受性,又有利于站在市民社会的立场对国家刑罚权的发动加以限制,保障公民自由。第五章,对德日国家关于违法性本质的观点进行了评析和检讨,指出了法益侵害说的不足,对规范违法说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在分析以后,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具有保护法性质的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国民利益、维护市民社会的正常秩序。在我国,应当从社会规范的违反性和对国民利益的侵害性两方面界定刑事违法性的本质,单纯的法益侵害说并不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