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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在导论部分,首先说明研究行政行为类型化的实践意义,由于行政行为类型对裁判类型的影响,而行政行为构成要件决定着行为类型的区分,因此有必要通过构成要件理论对行政行为进行类型化。其次说明本文的方法论,如果所获得的知识在理性层面上具有融贯性和简洁性,在经验层面具有涵盖性和说明能力,对实践则具有适切的指导性,就可以认为这一知识是可靠的。第一章,是行政行为类型理论回顾。首先是对传统行政行为类型理论进行反思,认为传统行政行为类型理论虽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从而出现法律关系理论、行政行为过程论等补充性理论,但都不能取代行政行为类型理论的地位,理论上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通过对行政行为核心类型进行研究,可以克服既有的弊端。然后对境内外关于行政行为的概念进行回顾,接着对行政行为的各种分类进行回顾,最后对有关行政行为构成要件的研究进行综述。第二章,是对四种基本行政行为类型的归纳。首先通过对法律中行为概念的归纳,发现无论是民法、刑法还是诉讼法上的行为,都是指有人的意识的行为。行政行为这个词不是指称日常语言中的行为,而是指称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即行政权作用意义上的行为,其下位概念可以是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等。接着,通过对法学上存在的行为分类方法的归纳,发现通过授权调整与法定调整之别,可以将行为分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通过产生请求、容忍权与产生支配权之别,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狭义法律行为与执行行为;通过适法与违法之别,可以将事实行为分为狭义事实行为与侵权行为。这样得出了法律上行为的四种基本类型。类似地,行政行为的四种基本类型可以归纳为狭义行政法律行为、狭义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执行行为、行政侵权行为。第三章,是四种基本行政行为类型的本质区分——构成要件。首先是提出行为的基本要件: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权运用。试图通过基本要件,解决确定行政行为的存在,以及行政行为与非行政行为的区分问题。接着,对四类基本行为类型的各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得出相应的构成要件。狭义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行政权运用;效力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