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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制度建立与完善已日益成为国家重视的基本社会问题,解决集体建设用地相关问题更是新农村建设政策的内在要求。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却相对欠缺,难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更无法适应集体建设用地不同需求价值进入市场化运行的发展趋势,相关试点工作虽然已经局部开展,理论与制度层而的支持却极为缺乏,急需通过调查研究予以补充完善。通过相关的调查研究发现,我国的集体建设用地制度主要在权利的取得、权利行使,特别是在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与抵押方面存在着制度上的缺陷。在权利的取得问题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取得的最大缺陷是主体的虚位问题,现实中的障碍也导致我国立法中明确规定的权利主体难以有效落实其权利,最终导致产权关系模糊不清。因此,明确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主体为村农民集体,是结合现有农村生产力水平、农村组织管理水平以及相应处置办法得出的结论。而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制度而言,其不仅受到法律的限制,还受到财政制度以及“二元体制”的限制,所以必须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制度中的国家规制制度。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利行使问题,其所有权行使过程中的最大问题是权能受到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财产性无法体现。为此,应首先完善其权能,其次应尊重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财产性权利,坚持以物权法为核心改革征地制度。对于征地制度中的“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坚持“满足不特定群体共同利益”的原则,并将征地的审批权交予县级人大常委会,以保护各基层在征地过程中的权益。而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过程中出现的最大的问题则是自发形成的使用权流转与法律禁止其流转规定之间存在冲突,致使大量的法律被规避,政府的调控功能被削弱。因此,在完善取得制度及分析行使制度所出现问题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研究现实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和抵押所存在的问题。现实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已成为事实,自发的隐形市场已经形成,法律已滞后于现实。所以,在此基础之上,必须统一全国的相关立法,构建科学的土地产权制度,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以适应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问题,现有的法律环境不利于该制度的建立,要完善这一制度必须对立法、税收、金融以及财政等各个部门进行一次综合性的法律制度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