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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在我国通过10多年的酝酿,终于在2009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启动。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是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其中一步,对于进一步扩宽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创业板的推出,时至至今,创业板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无论从上市公司数量(335家)、总市值(8,396.72亿元)以及流通市值(3,030.15亿元)方面都是逐年增长的,①成为深交所三大板(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之一。 创业板与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有着很大区别的市场,在特征、定位上,创业板都有着自己的特点。在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性创业企业的发展”才开设创业板市场。这明确说明了创业板市场的定位。 创业板定位的不同,其相应的制度安排也存在着不同要求。从国外早期经验来看,保荐入制度是高风险性、高成长性企业发行股票上市过程中重要的制度安排。我国股票发行市场的保荐人制度也正是借鉴了海外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长处和香港在主板市场实行的保荐制度的做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此,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都实行了保荐人制度,但创业板市场特殊定位下,保荐人制度在创业板市场更具有特殊功能(这一点将在正文第一章提到)。从某方面来讲,保荐人制度直接决定着创业板的生死存亡。这一制度对于挑选优质企业上市,防止市场过度波动具有重要作用。 鉴于此,本文选择我国创业板保荐人制度作为研究课题,目的在于通过对创业板保荐人制度相对于国外的保荐人制度、以及与主板相应制度的分析,提出一些合理的完善我国创业板保荐人制度的对策和建议。值得注意的是,就在本文写作之际,新的创业板退市制度已经颁布,即将在5月1日正式执行,这是我国进一步完善创业板重要举措。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创业板其他配套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会越来越好,我国的经济、金融环境也会更加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