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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新区是指由国务院审核并通过国函批准设立的,地域上横跨多个行政区,管辖多个经济区,承担国家重大制度改革和创新任务的一种特殊功能区。自2014年来,国家级新区大批量爆发式的在我国各地设立,区内采用扁平化、大部门、精机构的特殊管理体制,设置由高位领导组成的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机构,行使省市级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扮演着近乎一级政府的主体角色,形成了完全不同于传统机关类型和组织结构的新组织架构。这使得我国既有行政组织法陷入解读困境,对新区及其组织架构,亟待探索有力的解释和回应路径。传统行政组织法理论下,处于外部抽象视角的行政主体理论专注于诉讼资格和责任承担主体等形式合法性问题的回应,忽略了组织的内部建设问题:而注重内部建构的行政机关理论又偏向于行政管理学的视角,欠缺对新区组织调整的法学解释力。新区在传统组织体系基础上通过横纵向整合重构形成的新型组织架构,给我国组织法的基本原则、调整范围、组织类型及条线结构提出了巨大挑战。实践中,新区组织架构的形成是对传统科层制组织的适度决裂。这种改革自觉或不自觉地吸收了新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从传统层级式组织转向便于服务、上传下达和统筹协调的新组织架构;亦是对行政任务变迁作出的适应性调整,其以行政组织与行政任务间的匹配性原理为基础,是与新区追求经济增长、发展绩效的任务需要相匹配所形成的组织形式。面对传统行政组织法在国家级新区组织形式选择与结构搭建等组织问题上的失语窘境,本文提出以行政任务为导向的新行政组织法视角,在传统行政组织法下单一的合法性考量要素之外,引入对正确行政的考量,将行政组织法规制的范围扩大到兼顾行政合法性与正确性的综合考量。继而在对行政正确性进行解读的基础上,提出合法性、经济性与民主性的最适组织建构考量要素,以符合“组织最适诫命”。最后,综合各项组织考量要素,本文从新区组织法的设计原则、扁平化的新区组织型态选择,及新区组织型态确认后新区组织与原行政机关间的内外部组织法律关系三个方面,阐释回应任务导向型新区组织法架构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