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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民事诉讼中遇到越来越多的专门性问题,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已经很常见。鉴定人作为“事实的法官”凭借其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对涉诉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甄别、判断并提出专业意见,在帮助当事人和法官认识专门性问题、发现案件真相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民事诉讼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诉讼鉴定人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当前民事诉讼鉴定制度改革的成效,但是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鉴定人制度无论是立法规范还是实务应用均呈现出一种混乱状态。新《民事诉讼法》1补充修订了民事诉讼鉴定人制度的部分内容,但是作为基本法,新《民事诉讼法》未能也无法涵盖民事诉讼鉴定人制度的方方面面,无法根本解决当前我国民事诉讼鉴定人制度的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解决我国目前民事诉讼鉴定人制度存在的不足和混乱状态的基础和关键性问题在于搭建起一个科学合理的民事诉讼鉴定人制度体系框架,本文的落脚点即在于对民事诉讼鉴定人制度的宏观把握的基础上,分析论述制度各项主要内容的不足进而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力图从整体上就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鉴定人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具体论述:第一章民事诉讼鉴定人概述。重点介绍了民事诉讼鉴定人的概念、特征,强调民事诉讼鉴定人是运用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对涉诉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判断以帮助事实审判者认清案件真相的自然人,进而以两大法系鉴定人制度为背景介绍了鉴定人制度涵盖的主要内容,同时为下文我国民事诉讼鉴定人制度修订完善部分内容的论述作铺垫。第二章我国民事诉讼鉴定人制度。重点论述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前我国民事诉讼鉴定人制度存在的不足、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鉴定人的制度修订的进步以及引发的新的有待进一步完善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立法规范的混乱、鉴定人资格准入过于宽松、鉴定人出庭作证缺乏相关规则等。第三章我国民事诉讼鉴定人制度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针对第二章提出的我国民事鉴定人制度的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制度完善建议,包括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完善鉴定人资格审核制度、完善鉴定启动程序、明确鉴定人民事责任、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以及专家辅助人相关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