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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设的新罪名,该罪名的设立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强化国有资产保护和有效遏制私分国有资产犯罪行为起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立法不明确,司法解释不及时、全面,刑法学界存在较多争议,司法实践中也不可避免的遇到诸多困惑。本文着重对私分国有资产罪名、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司法认定等方面进行探讨性研究。全文共分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私分国有资产罪概述。主要对本罪设立的必要性、概念和罪名进行了阐述。 第二部分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要件。主要对本罪主体是纯正的单位犯罪,主体范围以及本罪应规定为自然人犯罪主体进行了论述。首先从现行刑法规定看,本罪主体只能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其次对本罪主体中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范围予以界定,认为政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混合制公司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有单位的分支机构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最后阐述了本罪应规定为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理由。 第三部分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客观要件。主要对本罪私分行为和私分对象进行了论述。本文首先对私分行为进行探讨,分别从违反国家规定应作扩大解释;以单位名义要体现单位意志和真实意思;从私分的特征、范围、标准和方式进一步论述了集体私分给个人;认为双重数额标准较为合理。其次对私分对象进行了探讨,分别从国有资产和国有财产的区别、国有单位的违法收入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被国有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能否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对象以及国有资产是否涵盖财产的全部类型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国有财产的范围大于国有资产;国有单位的违法收入应属于国有资产;被国有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不应属于国有资产;本罪侵害的对象应涵盖所有类型的国有资产。 第四部分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客体要件。主要对本罪客体学说理论争议予以阐述并对此进行评价。笔者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也侵犯了国有资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