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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仅仅是公司发展的一个阶段,是公司运用公众股权资本推动公司加速实施其发展战略的财务手段。而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公司通过创业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更应该成为这些公司快速成长的跳板,通过这一跳板,理应观察到创业板上市公司更高速度的成长。这一过程有可能成为某些风险投资机构的退出机制,然而却绝不应该是公司高管、股东尤其是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终点。 但是,与上述被广泛认同的公司金融基本理念相反,对于2009年10月30日开始正式启动并运行一年之久的中国创业板市场,观察到的现象是:在上市之后出现较为集中的高管辞职。 本文主要从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发展状况,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股权管理状况分析,国外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监管的经验及其借鉴以及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股权监管问题的建议这四个方面,并主要针对高管大规模减持的问题,来研究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股权监管中的问题。 首先,通过创业板与主板的纵向对比分析,可以很直接地得出我国创业板市场"低门槛"这一结论。与此同时,在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等方面的要求,比主板严格。这是希望可以通过法律规范,防止防高管大规模减持。此外,从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目前创业板发行制度上存在着市盈率居高不下、创富效应不合理以及上市之后出现较为集中的高管辞职。随后阐明目前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发行制度与其基本功能定位相背离。 第二,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股权减持状况及其成因进行分析,主要通过设置高管股权的意义,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股权减持状况和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股权减持的深层原因分析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从设置高管股权的意义上来看,高管的大规模减持和高管股权设置的意义背道而驰。让公司高管持有公司股份是一种股权激励的措施,其目的在于将公司的长远利益与高管的个人利益挂钩,激励高管在公司治理上取得更大的成绩。高管的离职套现使股权激励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并通过以机器人公司为例,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股权减持的状况进行了分析。另外,对导致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一系列异常公司行为的机制分析,通过对比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和中小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上市基本条件,公司治理机制,静态市盈率和一级市场发行认购情况。研究发现,创业板上市公司和中小公司板上市公司的公司基本面差异远远小于其股价差异,也就是说,创业板上市公司和主板上市公司并没有本质差别,只是由于不同市场存在股价差异,也就是创业板市场可能存在比主板更为严重的股价高估,因此上述公司异常行为是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高管和机构投资者在面对股价泡沫的理性行为。 第三,通过对国外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监管的研究,发现有两个方面的经验可以借鉴。其一,国外创业板市场对高管股权的禁售制度。纳斯达克市场没有对禁售期做出具体的规定,主要股东可以自行做出选择,但一般会尽量避免在上市不到6个月就出售所持有国的禁售期制度。AIM市场则是对禁售期做出了具体且严格的规定,但是对股票出售份额没有进行具体的限制,如果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利益的时间低于两年,则所持股量超过1%的董事和雇员及其关系人在上市后一年内不得出售其股份。香港创业板市场对于禁售期采取的是逐步取消限制的做法,并对出售份额进行了具体的限制,规定主要股东股份的禁售期为上市后的6个月,同时其后的6个月内出后股份任有一定的限制,对于控股股东而言,出售股份后不得使其所控制的投票权低于35%;对于非控股股东而言,不得出售超过50%的股票。其二,严格的市场监管和退市制度。成功创业板市场的做法包括三方面:(1)从发行环节入手,增加拟上市公司强制性披露的内容;(2)从监管环节入手,提高了信息披露要求,以增加市场透明度;(3)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四,通过对创业板现状和潜在问题的分析,分别针对我国创业板市场的股权监管问题现象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与设想。主要从三个方面:一,针对市盈率的必要限制。在创业板完全市场化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可借公权力对居高不下的市盈率予以强制性规范,采取对发行市盈率进行行政限制的临时措施。在具体方法上,监管部门可对创业板市场发行市盈率的上限进行规定,同时辅以一定范围的鼓励区间,超过市盈率上限的股票定价势必无法通过发审委的审核,而在鼓励区间范围外的定价则存在无法通过审核的风险。另外,还可以通过增加资本市场供应量,来降低市盈率。二,建立完善的股权激励制度。股票价格与公司的长期业绩是一致的,股票期权持有者的收入归根结底是由公司的长期业绩或公司未来价值决定的。股票期权计划把高额回报建立在公司升值基础上,把高管的可能收益与他对公司未来的贡献捆绑在一起,无疑会引导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变为长期行为,为公司价值最大化而努力。再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可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文件中对公司高管人员及其他人员转让辞职或转让公司股份进行一定条件或期限的限制,降低高管急于兑现的冲动。同时,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也可以制定相关稳定市场的举措规定,比如在高管人员集中转让股份期间,公司在股价低于一定水平时,采取回购等措施来稳定股价,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三,采用更加严格的限售制度。深交所出台的新规颁布及时,对抑制高管离职套现的行为起到了积极的效果。除此之外,还应进一步通过政策鼓励高管的长期持股,并限制离职高管减持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