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提供工具不能时共犯人行为定性分析——以一则共同故意杀人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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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提供工具不能案件是共同犯罪中经常发生的案件,关于帮助犯提供工具不能时共犯人行为之定性研究,各家在批判他家观点和反思自家观点形成各种不一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帮助犯提供工具不能的案件共犯人之间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构成共同犯罪,进而对实行犯和帮助犯的行为定罪处罚时出现不同判决。本文借助一则共同故意杀人案为例,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对因帮助犯提供工具不能时共犯人行为之定性研究。全文分成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案由、案情介绍、分歧意见和争论焦点四个部分,是对案件本身情况的基本介绍。  第二部分为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主要基于本案的争论焦点与争论焦点有关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首先论述实行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认定,其次论述实行犯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第三论述帮助犯行为可罚性依据,第四论述帮助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认定,第五论述共犯人的共同犯罪中止。  第三部分为本案的结论部分。通过前述的法理分析,甲和乙构成共同犯罪,共犯人在各自的主观罪过下支配的危害行为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甲的行为对丙丁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对丁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最终甲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停止形态是未遂。乙对丙丁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对丁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最终乙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停止形态是既遂。甲作为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乙作为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第四部分为本案的研究启示,主要基于本案法理和案例结论分析得知,对于共犯人中的实行犯行为的认定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立场;对于犯罪的停止形态应该是依照行为人主义立场解释意志内外的原因;共同犯罪的性质认定为行为共同说和共犯从属性符合司法实践和保障国民行为的预期;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定化要求司法机关在量刑过程中要将酌定量刑情节作为量刑的依据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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