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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协商制度是一项具备极高诉讼效率与强调个人权利保障的刑事诉讼制度,它的确立,是现代刑事司法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变革之一。其萌芽产生于一百多年前,当时的美利坚合众国检察官们就开始愿意以一种交易的方式说服被告人承认某项指控,以打赢那些不是很有把握的官司。至20世纪60年代,务实的美国土壤使这项制度得以迅速发展。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辩诉协商制度正式认可并确立合法地位。截止至20世纪90年代,美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辩诉协商制度的使用率已近九成。在刑事司法上具有职权主义传统的德国亦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尝试辩诉协商制度的适用,经过多年的实践发展,终于在1991年,德国最高法院正式确定了辩诉协商制度的基本原则。与美国自然源生与德国的实践发展不同,意大利的辩诉协商制度采取的是一种程序改造的“移植”方式,即直接以美国制度为模板予以设置,但却可能原因水土不服而显得有些发育不良。
辩诉协商制度作为一种能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风险的符合实用主义哲学的制度,已经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司法关注。本文通过对美、德、意三国辩诉协商制度的比较分析,剖析辩诉协商制度的价值理念及内核,并针对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运用分析、辩证、比较研究等科学方法,对辩诉协商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进行了可行性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