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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这一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自诞生以来就受到各界的非议,这些争议主要围绕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和社会效果展开。该制度在最初几乎受到了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致排斥,但随着其慢慢地发展与完善,加之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和采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得到了凸显,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它在解决一些社会问题上比现有法律制度所具有的优势。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辟了立法之先河,在这部法律中首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随后,惩罚性赔偿制度相继被规定在《食品安全法》第49条,《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8条和第9条,以及2009年我国最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47条。这一系列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似乎终止了国内是否将惩罚性赔偿纳入我国法律的争议。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自身具备很多优势,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一些难题,遏制一些不法侵权行为的发生,但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和适用还比较不成熟,我们或许应不断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再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使其得到不断发展与完善,这样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凸显其重要作用。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惩罚性赔偿概述。介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国内外概念、历史渊源以及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与功能。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一些区别于民事责任制度的特点,但它在本质上仍然属于民事制度,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一种财产制裁方式。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惩罚制裁﹑预防遏制﹑激励的功能,积极发挥其功能有利于解决某些特殊的社会纠纷,从而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司法成本和人们的合法权益。第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法性评述。自诞生以来,惩罚性赔偿制度就饱受各种争议。持怀疑态度的一方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违反了法律固有的体系性,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持肯定态度的一方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特殊的功能,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惩罚性赔偿特有的性质和功能有助于解决我国的法律秩序危机,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我们有必要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第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容。首先,惩罚性赔偿在国内外的适用范围有所区别,因此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我们既要辩证地看待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优势和不足,又要结合具体国情,制定出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次,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我们应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即应具备如下四个要件:侵害行为的主观可责性,加害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受害方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后,在量定惩罚性赔偿金时,我们要考量被告不法行为的可谴责性﹑被告从不法行为中的获利情况﹑被告的财产状况﹑受害人的合理维权成本。第四,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完善建议。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还比较狭窄,对消费者保护力度不够,在司法适用上存在困境。因此,为了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我们应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完善主观方面的适用条件,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同时也要加强惩罚性赔偿与其他制度的协调,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