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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合同法不断发展,合同义务群扩张的产物。但在契约自治占统治地位的合同法中一直未形成有机的体系和得到应有的重视。因而理论界对其研究也不够系统和深入,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附随义务已成为一个复杂又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争议较大的附随义务的定义,进而根据所界定的附随义务的内涵,探讨附随义务的内容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不包括导言,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合同附随义务的定性分析。本部分在阐述前人对附随义务内涵界定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进而提出本文关于附随义务的定义。即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使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以保护他人之人身和财产利益为目的的保护、告知等给付义务之外的义务。本文作出该定义的主要出发点是为了厘清不同义务的内涵,建立界限较为清晰的合同义务网络。第二部分,合同附随义务基本理论问题。本部分首先从德国的积极侵害债权理论引出附随义务的起源问题,进而分析了附随义务理论在台湾地区的发展。本部分从附随义务的法律基础和理论基础两个方面论述了附随义务的合理化基础,阐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等对附随义务的重要支撑作用。第三部分,合同附随义务内容的认定。由于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并非当事人约定和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认定附随义务存在较大的困难。本部分初步探讨了附随义务认定的标准,即应结合被侵害的固有利益与合同关系的密切程度以及根据合同性质、目的等进行判断。同时结合司法案例列举了附随义务的典型表现形态。第四部分,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本部分从违反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可否强制继续履行合同、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可否解除合同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由于合同附随义务的特殊性,归责原则应采过错责任原则,但为了更好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适用过错推定;继续履行合同方面,区分强制履行附随义务和给付义务两方面进行讨论;基于附随义务保护的是固有利益,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固有利益的标准;最后以能否实现合同目的判定能否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