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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睦的婚姻关系不仅是婚姻双方当事人幸福的基石,还是整个家庭美好未来的核心。然而婚姻关系也是最脆弱的社会关系之一,随着婚恋自由观念的深入人心,重婚、姘居以及通奸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形成了一股不良风气,导致离婚率不断高升。外来性观念与环境变化的刺激,人们对传统道德观念不再那么敏感,以道德的约束力来防止婚姻关系破裂的希望破灭。同时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导致如何解决干扰婚姻关系的损害赔偿成了司法实践的难题。本文针对这一现象,从婚姻关系和干扰婚姻关系的本质出发,结合域外法关于干扰婚姻关系损害赔偿规定的分析,对我国在此问题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分析现有立法缺陷,最后提出完善建议。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第一部分:婚姻关系和干扰婚姻关系概述。厘清婚姻关系的实质跟特征,同时对干扰婚姻关系中的“干扰”、“第三人”进行解释,确定干扰婚姻关系类型。第二部分:域外关于干扰婚姻关系损害赔偿的规定分析。探讨域外关于干扰婚姻关系损害赔偿的规定及变化,并通过分析探究我国可借鉴的经验之处。第三部分:我国关于干扰婚姻关系的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务现状分析。对现有干扰婚姻关系行为侵害的法益学说进行讨论,确定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侵害法益;选取干扰婚姻关系的典型案例,对案件情形和判决依据进行归纳总结。第四部分:我国关于干扰婚姻关系损害赔偿的立法缺陷分析。结合我国关于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现有规定,分别从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责任主体、请求权实现时间、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相关举证责任制度予以分析,总结其立法弊端。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干扰婚姻关系损害赔偿的建议。结合第四部分的立法缺陷,一一提出完善建议,以构建干扰婚姻关系中受害配偶权益救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