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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股权证作为资本市场上的一种功能独特的金融衍生产品和金融创新工具,为广大投资者所喜爱。在中国内地,最初的股票权证于1992年10月引入。后来因为过度投机,权证市场于1996年被禁,该证券品种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从2005年开始,我国资本市场进入金融创新全面提速阶段,为了适应股权分置改革以及证券市场产品创新的需要,阔别已久的权证再现我国资本市场并发展迅速。目前,国内有关权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权证的经济功能、意义以及境外关于权证的监管做法等方面,很少涉及有关权证法律规制方面的系统论述。有鉴于此,本文将重点围绕规制认股权证的系统法律制度展开论述,旨在对境内权证法律体系的架构和具体制度的设计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全文公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认股权证的基础知识。主要介绍认股权证的概念、功能、权利属性和法律关系,给予它一个准确的定位。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法律规制的内涵、必要性和模式选择。法律规制是政府监管的一种方式,本文选择了法律规制的论题,强调用法律手段对权证市场进行规制。基于权证本身的风险特性、权证市场失灵与监管失灵问题的存在,为了维护权证市场秩序,提高权证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十分必要的。我们还介绍了证券市场的三种主要法律规制模式:事后惩罚模式、事前实质性审查模式以及完全信息披露模式。第三部分是发达权证市场法律规制的比较与启示。我们主要选取了香港、台湾和德国作为比较对象,另外还涉及到新加坡和意大利的一些制度。从发行规制、信息规制、交易规制三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和借鉴。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所在,介绍了我国权证市场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描述了我国认股权证市场法律规制的不足和完善。在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框架内,架构了境内权证市场法律体系,而且就权证运行各环节的具体法律制度,包括权证的发行上市的核准权、发行人的条件、信息披露以及风险控制等,围绕沪深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