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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规制模式被认为是两元式的国家规制与社会自治。国家规制以强制力的形式要求企业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该规制模式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具有刚性和确定性的特征。社会自治则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为某一行为,该规制模式下的企业社会责任无需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只有道德约束力,无需监督,以企业自愿,并不获取回报,不存在对价的方式承担,是企业回报社会的一种表现。这二者在规制企业社会责任中处于一种两元分立的状态。我国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五条对企业社会责任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这一规定的模糊性,使得学者们在界定企业社会责任时出现了很多争论。各方学者观点的不一致使得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现存的企业社会责任两元模式是否能够适应现如今的经济发展。本文也正是以此为出发点来说明,《公司法》第五条开创了一种新的规制企业社会责任的方式,即一元调整模式。在该规制模式下,国家规制与社会自治相结合,既体现了企业的自主意志,又实现了法律的强制力。在写作中,本文由三部分组成:导言、正文、结语,其中正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对两元结构下的企业社会责任调整模式进行分析。从国家规制与社会自治的基本理论说起,详细论述了国家规制模式与社会自治模式的表现形式,优势所在以及存在的缺陷,进而得出企业社会责任两元分立模式存在的问题:无法同时满足企业的自主选择和效力强制。第二章是对新《公司法》出台前后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争论的梳理。通过对道德责任论者、法律责任论者以及折中观点论者争论的梳理来说明《公司法》第五条开创了一种新的规制企业社会责任的方式。第三章主要是对《公司法》第五条中所规定的这种新的企业社会责任调整模式的分析。通过语法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以及比较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来说明《公司法》第五条所言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承诺性法律责任,该责任在标准上高于法定法律责任,以企业自主承诺为承担方式。第四章主要是对一元模式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构造,从一元模式的理论基础说起,论述一元模式的适用前提,一元模式的优势所在,进而说明一元模式与两元模式的关系,即要继续发挥两元模式的功能及互动,且要在两元模式发展的基础上促进一元模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