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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理论分析、比较分析、经验总结与建立模型相结合的方法来研究我国跨国公司对外投资利用转移定价避税的问题。研究表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呈逐年增长且结构优化的态势,但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利用转移定价避税不论从原因、手段、影响还是反避税来说,都是很复杂的问题。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避税的原因包括经济、税收、社会等多方面,利用转移定价的定价方式也因产品形态各不相同,产生的影响也因投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
通过研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避税的问题,本文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一、税务机关的调查成本与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避税的激励成反比,因此我国税务机关在反避税过程中应加强国际合作,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便利,减少反避税成本。
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设立在国内母公司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中间产品的定价与相关国家的税率高低无关,但是如果企业的目标是全球范围内利润最大化,对中间产品的定价就会受到我国税率、东道国税率以及关税的制约,在现实中,各国税率基本上都存在差异,因此应该加强转移定价税制方面的合作,签订双边或多边的税收协定,既要避免重复征税,也要防范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避税。
三、如果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利用转移定价与避税地相结合的方式避税,会使得我国和东道国都遭受税收损失,而且我国与东道国的税率差异越大,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倾向于制定更高的转移价格,使我国母公司与东道国子公司的利润均为零,而把利润留在避税地。这就要求我国与东道国在税务方面加强合作,维护正常的财政利益。
四、我国企业在所得税率低于我国的国家投资,会使我们的税收收入减少而使东道国的税收收入增加,增加的部分是由于东道国的子公司把本应扣除的成本(规避了我国的应税额部分)在利润里没有扣除。同理可以推断,在高税国投资的企业为了规避东道国的高所得税率,会增加在我国的应税所得。
五、在反避税过程中,只要税务机构采取措施对转移定价进行调整,不论这种调整是价格调整还是利润调整都会使避税行为得到控制,保护所在国的税收利益,二者的区别只是对贸易量的影响不同,在此基础上,为我国完善税法,遏制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避税,税务机关应采取价格调整规则,因为这种调整规则相对于利润调整更有利于激励我国的出口。
六、预约定价将转移定价由事后审计调整变为事前约定,可以低成本地防范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行为,而且在我国也有普遍的适用性,大力推广预约定价是我国完善转移定价税制的一个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