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型担保性质及效力研究

来源 :西南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pacelio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担保制度的雏形,始于古希腊时期,在当时的商品交换过程中,满足人们保障交易安全的需求。我国古代秦汉时期,社会上就出现物“质”,即以物作质担保债权。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担保制度单一的保障债权实现的功能得以突破,其融通资金的功能逐渐凸显。我国进入21世纪后,经济迅速发展,企业在寻求融资过程中,由于银行借贷信贷额度减少、综合成本节节攀高等因素,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严重,同时随着借贷管制的放松,使得众多企业纷纷将目光转向程序简捷、形式灵活的民间借贷。随着民间融资需求增加,手续繁琐、高成本的传统担保方式不敷使用,经济主体设计出了具有灵活性、低成本性等特点更符合其利益的买卖型担保。作为一种新型担保方式,买卖型担保是指,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建立借贷关系时,为保障出借人债权安全,双方约定以买卖形式作为担保(实践中通常会订立买卖合同或者附设买卖性质的条款),具体而言,当借款人不能还本付息时,履行买卖协议、转让房屋(实践中通常以房屋作为标的物),以此清偿借款,当借款人还清借款时,买卖协议则不再履行。法律具有天然的滞后性,对于此类新型担保,《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争议问题未明确回应,加之理论界的各执一词,其性质及效力并不明确。当大量买卖型担保纠纷诉至法院时,面对一方主张买卖关系请求履行买卖协议,一方主张借贷关系辩称买卖目的在于担保借款时,由于缺乏统一的裁判规则,各地法院在性质及效力认定上产生截然不同的观点,呈现出“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象。本文以司法实践案例为切入口,在买卖型担保性质及效力问题上,对现有的观点进行检视,以期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为法官处理买卖型担保纠纷司法裁判路径的统一提供参考,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回应每一个当事人对“同案同判”的诉求,提高司法公信力。法律总是落后于社会生活,对买卖型担保作出合理的评价,引导民商事主体自主安排合法有效的担保方式,有利于鼓励交易,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资金融通,对未来产生的新型担保方式提供充分的发展空间,以此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本文正文由四部分构成,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买卖型担保纠纷司法实务困境。对于买卖型担保纠纷,法院通常按照认定法律关系→界定性质→认定效力→厘清优先受偿权的思路进行审理,在裁判结果上呈现出法律关系系房屋买卖抑或民间借贷认定不清、买卖型担保性质解释各异难以形成共识、有效或无效难以辨别、优先受偿权识别不明的司法乱象。究其原因,在于立法缺乏、司法解释不明确、以及买卖型担保构造复杂。第二部分界定买卖型担保性质。让与担保已逐渐得到司法实践认可,其以转让所有权为成立要件,完成公示后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法律效果,明显与不转让所有权、不具备优先效力的买卖型担保存在差异。后让与担保为学者独创的概念,但此概念难以成立,其自合同成立时即产生担保物权效果,与我国现行担保物权变动模式不相协调;以预告登记作为公示方式、以转让所有权作为实现方式的解释路径,经检视后并不可取。买卖协议附设解除条件,不能有效解释当事人以买卖形式设立担保的意思。就以物抵债而言,代物清偿具有要物性;借用预约概念,突破要物性的代物清偿预约存在解释障碍;若将以物抵债解释为诺成合同,其应属于债的更改,新债成立,原本还本付息义务消灭,显然不符合买卖型担保目的。实际上,买卖型担保以房屋作为标的物,以买卖形式保障借贷清偿,具有担保功能,因不属于明文规定的担保类型,应纳入非典型物的担保范畴。第三部分认定买卖型担保效力。通谋虚伪表示,简言之,就是意思在双方外部行为和内心意思之间发生分离,由此产生虚伪行为和隐藏行为;就买卖型担保而言,借款人与出借人内心真意均在于进行担保,表示于外的行为是双方以担保意思而作出的担保合同,故而,以买卖形式担保借贷系双方真实意思,不构成通谋虚伪表示。僵化的物权法定,限制新型担保方式的发展,不利于资金融通,买卖型担保经一定形式的公示,可保障交易安全,符合物权法定立法旨趣,通过缓和物权法定边界,使其得到认可,可发挥担保作用,有利于鼓励交易,提高融资效率;此外,根据区分原则,买卖型担保未进行有效公示,不产生变动效果,但并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流质契约禁令设立的初衷源于禁止暴利,从保护债务人角度而言,买卖型担保理应受其调整,然而,固守流质禁令排除买卖型担保效力,会使债权人的借款保障落空;建立清算程序,即可克服流质禁令弊端,认可买卖型担保效力同时课以清算义务,可兼顾自由意志与公平原则。第四部分完善买卖型担保纠纷裁判规则。准确认定法律关系是审理买卖型担保纠纷的基础,法官基于在案证据审查买卖协议时,应重点关注买卖协议的实质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运用经验法则综合判断其是否属于正常的买卖协议,同时,将借贷与买卖看作一个整体,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买卖型担保因欠缺有效公示,出借人不能就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具体而言,预售登记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措施,不具备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预告登记能限制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然而,将其作为有效公示方式,赋予买卖型担保物权优先效力存在理论障碍。
其他文献
自认制度是一项古老而重要的制度,不仅能合理划分当事人与法官在查清事实方面的权限,还能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自我国正式设立自认制度以来,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推崇,但由于我国自认制度内容不全面未能形成完整的体系,导致实践中虚假自认现象日益泛滥。虚假自认借助自认对法官裁判权的约束,不仅诱导法官错误裁判,损害司法权威,更是损害第三人、国家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司法不公正。此外,当事人恶意利用虚假自认
2020年,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对武汉进行了疫情防控考察,强调社区是应对流行性病毒传播、筑牢防控的第一道防线,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都值得发掘,所以很多学者对如何将更多的社会服务资源面对基层居民开展等问题展开广泛讨论。特别地,在社区体育相关研究中,高校体育是社区体育的基础和载体,其治理能力提升理应成为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重点关注的议题。本文选择温江大学城较为集中的5所高校与属地社区为研究对象,运用研究方法
2015年国务院,印发《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内容中强调:足球运动项目进入体育课堂教学内容中。但国家大力发展学校体育的原因,是连续20年,学生身体素质不断降低,充分说明学校体育目前还缺乏重视。在家长对体育运动认知不够,场地条件与师资力量陷入困境,学校领导与体育教师在达州市政府带领下,努力建设校园足球特色学校、校园足球特色区,以此带动周边乡镇地区校园足球健康、高质量发展。论文主要使用文献资料法
我国建立自己特有的案例制度的想法由来已久,而《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在建立我国独有的案例制度之路上即案例指导制度进入了新的阶段。随之而来的是在司法实践界与理论学界对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检验与理论探索。当理论学界对案例指导制度的研究给予了足够多的关注时,却忽视了从法律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指导性案例作为司法案例的一种形式,其本身所具有的功能与效益。抛却案例指导制度的建构,指导性案例甚至是
国内量化投资领域经历了十年以上的发展,行业初具规模,量化策略逐步形成体系,尤其在大资管行业向净值化、科技化演进的背景下,投资者对量化投资策略的关注度与日俱增。当前市场上量化产品各种策略,对应到数理模型上,主要有多因子模型和统计套利模型两大类。随着基于传统量化算法的线性模型逐步完善,无论是资产配置,还是新因子挖掘,线性体系的完善程度已经很高,同时其瓶颈也逐渐显现,再去挖掘新的因子已经比较困难,尤其对
在职场中友好的人际关系对员工和组织都至关重要。组织中需要越来越多团队合作,员工间关系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工作开展。但是在职场中,有些员工可能会受到他人的排挤和忽视,例如不被邀请参加私下的聚餐、交流时被冷落等等,这些现象都属于职场排斥,即员工在职场环境里感受到来自他人的忽略、漠视或者是排挤。职场排斥作为普遍存在于各种组织中但又比较隐秘的职场冷暴力,不仅对组织带来消极影响,也会影响员工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并购逐渐成为互联网公司扩大资本、抢占市场、控制资源、跨越行业壁垒的重要手段。然而因为互联网企业资产较少,盈利性较强的特点,在价值评估时常采用收益法,主观性较强,由此产生了高溢价并购现象。因为信息不对称,并购方对标的资产未来盈利能力不抱有足够的信心,一旦标的方经营状况恶化,并购方需要就标的资产计提大量的商誉减值准备,这将对并购方财务报表、企业形象产生恶劣的影响。为尽量避免信
当前我国经济正经历着深层次的结构调整,经济下行的压力产生的多种经济与社会矛盾已经向商业银行传导,对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能否高效履职带来了巨大挑战。我国的地方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其内审质量的优化成为了地方商业银行必须解决的新兴论题。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案件不断发生,特别是地方商业银行本身抗风险能力弱,不良贷款率持续攀升,许多问题屡查屡犯,揭示出地方商
根据我国刑法第262条之二的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但自本罪设立以来,我国理论研究中对本罪罪状描述中存在的例示概括性词“等”字的解释结论仍然存在较大的缺陷,影响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本文首先从语言学及立法现状上对“等”字进行了整体分析。语言学上,作为例示概括性词的“等”字通常在解释中取列举未尽之意;立法上,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授信业务是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物。由于企业取得银行授信之后可以在授信额度限定内自由的进行操作,相应也带来一定风险。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于授信业务风险管理还普遍处于摸索阶段,无论审查前信息搜集、审查环节还是放款后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