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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均不成熟,其自我保护能力羸弱,所以需要家庭、社会和国家给予保护,为他们的成长、学习和生活提供良好的条件及创造健康的环境。父母是未成年人最好的老师,在未成年人成长的过程中,父母无疑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的父母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导致监护能力缺乏,不能充分地履行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未成年人监护职责,造成未成年人陷入事实上无人监护的困境。比如,未成年人因父母监护不力(吸毒、赌博、酗酒等)、监护困难(身患精神疾病或其他重病、身体残疾等)、监护缺失(在押服刑、被采取强制措施等)而导致事实上无人抚养。根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并非只有父母,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均已去世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有关人员或组织也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然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父母只是监护能力不足,尚且不宜监护、无力监护、不能监护并非完全丧失监护能力,所以父母仍然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定监护人。虽然我国针对孤儿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儿童福利保障体系,但由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真正孤儿,所以他们不能被纳入孤儿制度性保障范围。由于未成年人父母监护的缺位,当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他们往往无法得到父母及时、有效的帮助和疏导,极易形成性格孤僻、内向、对外界充满敌意的逆反心理。当自尊心异常敏感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面对外界的风险时,极易在紧张与不安的情绪驱动下产生心理偏差,进而导致行为上发生偏差。因此,当来自家庭内部的监护力量不足以保护未成年人时,国家应当凭借各种公权力手段干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父母监护,弥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监护能力的不足,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本文尝试从国家监护的角度出发,依据人民法院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司法判决,国家监护机关根据国家监护的不同层次分别实施相应的保障措施,保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健康成长。具体而言,人民法院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由于父母监护不力造成的,国家监护机关对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督促、指导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由于父母监护困难造成的,国家监护机关对父母的监护行为进行帮助、救济;人民法院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由于父母监护缺失造成的,国家监护机关直接监护未成年人,承担未成年人保护的国家责任。本文的逻辑结构如下,首先,通过分析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困境,引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国家监护的必要性,并且具体阐述国家监护的内涵及分类,即国家监护包括三个层面:国家监督监护、国家救济监护、国家直接监护。其次,根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形成原因进行分类,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为三类:监护不力、监护困难、监护缺失。并且依据人民法院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司法判决,明确不同类型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国家监护的不同层次,即监护不力的国家监督监护、监护困难的国家救济监护、监护缺失的国家直接监护。最后,论述国家监护机关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国家监护的各个层次中的具体保障职责及措施。